關於《勞動合同法》你不得不知道的問題(四)——社保、福利管理


關於《勞動合同法》你不得不知道的問題(四)——社保、福利管理

1.試用期期間單位應該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嗎?

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

2.什麼是醫療期?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 3 個月到 24 個月的醫療期:

①實際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為 3 個月;5 年以上的為 6 個月。

②實際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為 6 個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為 9 個月;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為 12 個月;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為 18 個月;20 年以上的為 24 個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