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你不得不知道的问题(四)——社保、福利管理


关于《劳动合同法》你不得不知道的问题(四)——社保、福利管理

1.试用期期间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2.什么是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

①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6 个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