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奪命火災 淚目背後的法律問題不容忽視

3月30日西昌市瀘山發生森林火災,造成19人遇難。那夜,瀘山無眠!每年因為森林大火,除了無數條鮮活生命被它奪去,還給生態和社會造成極大影響。那麼在這類事件中,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呢?下面我們從以下三方面來談一談:

第一、從火災的起因來看所涉及的法律後果

1、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責令改正並罰款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3、如果是因為天氣乾燥等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災,則屬於不可抗力。

4、根據《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火災撲滅後,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突發奪命火災 淚目背後的法律問題不容忽視


第二、從救援經過來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森林法》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一)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准;


  (二)在林區設置防火設施;


  (三)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


第三、從火災結果來看相關法律救濟

3月31日下午,西昌市召開新聞發佈會,提出為犧牲的19名撲火英雄啟動烈士申報程序。這些程序也是於法有據的:

對於在火災中負傷、致殘、犧牲的戰士及家屬救濟途徑:根據《森林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國家職工由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卹;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卹,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卹。


突發奪命火災 淚目背後的法律問題不容忽視


火災無情,人有情。這些被火災奪走的生命,他們也是兒子、是父親、是兄弟、是好友,是和平時代的英雄,他們的名字將永遠鐫刻在木裡的青山,他們的音容笑貌將永遠留在我們的心中。


“律師到了”

讓法律的公平正義永不遲到!


突發奪命火災 淚目背後的法律問題不容忽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