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税法观察5:友好集团可能需要缴纳税收滞纳金

税务局和证监局联合给企业送温暖。一方面,税务局和证监局的同志们可以交朋友,另一方面,也可以共享工作成果,节约人财物,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当然,如果企业不需要温暖,也可以评估自身情况后,依法拒绝。是否可以拒绝以及如何拒绝,可以寻求专业人员的协助。


不信你看,友好集团的公告临2019-042号和临 2019-059号,一个是证监局要求自查财务状况,一个是税务局查账要求补税,但他们似乎没什么联系。


临2019-042号公告里面说,应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的监管要求,友好集团对近几年财务状况进行了自查,发现把应计入2017年的部分收入,错误的计入了2018年。


这里涉及到税收滞纳金的问题。一般来讲,每个税种都有自己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说什么时候应该确认收入并缴税。确定纳税以后发生时间后,企业应该按规定时间申报纳税,如果不按规定时间而是延迟确认收入并申报,则会产生滞纳金。友好集团公告中,如果收入应计入2017年,但实际计入2018年,虽然2018年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税金本身没少交,但是可能应自应确认收入之日(2017年的某一天)起计算滞纳金,至实际缴纳之日(2018年的某一天)止。滞纳金可能涉及增值税和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别小看这万分之五,实践中滞纳金数额大于税款数额的案例屡见不鲜,企业急了起诉税务局的也有,结果则有赢有输。友好集团临2019-059号补税公告中也显示,应补缴税款合计5,642,996.22元,而相应缴纳滞纳金高达2,419,395.61元。


临2019-059号是关于税务局查账补税的公告,公告说“2019年4月,乌市沙区税务局对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纳税评估。依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及相关税务条例,公司需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4,148,704.42元、营业税及附加税1,467,676.38元、房产税21,462.02元、印花税5,153.40元,上述应补缴税款合计5,642,996.2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公司应相应缴纳滞纳金 2,419,395.61元。”由于公告简单,无法获取具体细节,不知道是否存在账务问题。友好集团可能认为税务局的检查人员都是神仙,可以穿越未来查账,2019年4月就把2019年5月的账给查了。当然,这也可能是企业对税务局违规检查的无声抗议,谁知道呢。


不论怎样,证监局和税务局都涉及到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如果对同一年的财务状况,分别由证监局和税务局进行检查,则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要分别招待,心累身也累。如果证监局和税务局一起来,大家有啥财务的事坐一起聊,则可能会轻松一些。


至于,温暖过度的问题,可以查看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各地税务局对企业随意进行检查的相关规定。


—en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