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將我指派給大學”

“上帝將我指派給大學”

——克里斯蒂安·沃爾夫和普遍實踐哲學的發現*


海納·克勒梅(Heiner Klemme)**

王大封(WANG Dafeng)***


摘要:克里斯蒂安·沃爾夫在1706年機緣巧合擔任了哈勒的弗里德里希大學數學教授,他認為這“是上帝將我指派給大學”,以便在大學中有效地運用數學方法,儘管他“真正的意圖決不是成為一位數學教授”。這是因為,沃爾夫相信在哲學中合乎邏輯地運用數學方法是獲得哲學發現的必由之路,且他由此發現了建構一門“普遍的實踐哲學”的方式。沃爾夫普遍實踐哲學的發現,使得哈勒大學成為啟蒙哲學的重鎮。

關鍵詞:沃爾夫;哈勒;數學方法;普遍的實踐哲學


‘God Dedicate me to the University’

--Christian Wolff and the Founding of the Universal Practical Philosophy


Abstract: Christian Wolff wasappointed by chance as the professor of mathematics of theFriedrichs-University of Halle in 1706,he believed that “God dedicates me tothe university” in order that he can fruitfully apply mathematical methods,though “it is never his real intention to be a professor of mathematics”. Thatis because Wolff believed that mathematics is a means to the correct use of theunderstanding, and he therefore found the way to construct a “universalpractical philosophy”. His founding of the universal practical philosophy madehistory and made Halle a center of the enlightenment.

Keywords: Wolff; Halle; mathematical method; the universal practical philosophy


位於哈勒的弗里德里希大學(Friedrichs-Universität)成立於1694年,它憑藉著克里斯蒂安·托馬斯(Christian Thomasius)和克里斯蒂安·沃爾夫(Christian Wolff)的影響而成為啟蒙時代的普魯士最為重要的大學。特別是沃爾夫在第一次(1706—1723年)和第二次(1740—1754年)擔任哈勒教授期間,他憑藉廣泛的教學和出版活動而引來了學術界對他以及他的著作的關注。[1]尤其是他與虔敬派的爭論,這場爭論影響巨大,它起因於皇家法令,並致使他於1723年被驅逐出哈勒而逃到馬堡。一場在同事之間展開的關於理性與天啟、自由與宿命論關係的學術辯論,卻在絞刑架的威脅之下被裁決。這是一個令人震驚的事件,它對德語啟蒙哲學的重要意義甚至可能超過了幾十年後的斯賓諾莎之爭。當沃爾夫於1706年11月2日被任命為數學教授時,他當然不可能預料到1723年11月8日國王詔書(Reskript)的內容。那麼,該任命是如何發生的?他能否注意到一種“發現”(Erfindung),一個對他的任命而言至關重要的、革命性的計劃?事實上確實存在這樣的一個任務:沃爾夫想要第一個在哲學中合乎邏輯地運用數學方法。在1703年所提交的教授資格論文(Habilitationsschrift)《普遍的實踐哲學、寫作和數學方法》中,他第一次提出了這一要求,並且同時宣稱他發現(Erfunden)了一門“普遍的實踐哲學”(Weltweisheit)。事實上,他的教授資格論文被視為沃爾夫那段獨一無二的職業生涯的開端,它發生在18世紀上半葉的德意志。讓我們仔細地來看看這篇論文以及最初接受的情形。

沃爾夫在耶拿大學(他為了成為一名神學家曾在此註冊)完善《普遍實踐哲學》這本著作,隨後1703年,他在萊比錫大學為這本書進行了答辯。1704年11月12日,在沃爾夫全然不知的情況下,道德哲學的教授、Acta的編輯、萊布尼茲的朋友Otto Mencke將這篇論文的抄寫本寄給了萊布尼茲。他在隨附的信中如此寫道:“一位俊俏的人兒現居於此——L.M.沃爾夫,他可能相當地精通數學的全部領域(omni parte Matheseos),也擅長代數學(Algebraicis),還造出了一個不錯的拉丁語的概念,儘管他尚未掌握這些語言,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他會掌握它們。”[2]沃爾夫自己在談此事件時如此寫道:“道德哲學教授H.Mencke評閱了我的論文《普遍的實踐哲學》。因為現在他注意到,我已寫下了相同的數學方法,我沒有停留在老Leyer那裡,而是試圖更進一步。他問我是否學習過數學,其意圖在於讓我在行動學說中運用數學方法。因此,他在我毫無所知的情況下,將我的論文寄給了馮·萊布尼茲先生,以便聽取他對我的看法。當他告知了我萊布尼茲先生同樣的答覆並且給了他的回信時,我羞愧不已。”[3]Breslauer的神學家卡斯帕·諾伊曼(Caspar Neumann)也有類似的反應,他曾鼓勵沃爾夫繼續教授資格論文的主題。沃爾夫寫道:“我在傑出的神學家卡斯帕·諾伊曼的啟發下完成此項工作,從他那裡我多次獲悉,人們甚至從未以此方式論述道德學以及道德神學,道德學應當以它合適的方式有利於人們踐行,特別是牧師應當以己為範向受眾傳道。男性應當具有如下品質——他強於數學、精於新物理學且能以精確地方式審查人們所觀察到的原因。當我向他闡述我的《普遍實踐哲學》中的論辯時,他饒有興趣並且斷定,是上帝將我指派給大學。”[4]

上帝已然將沃爾夫指派給大學,以便在大學中有效地運用數學方法。對此,沃爾夫從未懷疑過。在1703年,他未曾預料到他將受到哈勒和馬堡大學任命。但是在他看來,因為“自然法則……決定一切”“並且其自身是完整的”[5]“雖然迄今它並沒有被完全認識到”,哈勒和馬堡大學對沃爾夫的任命也絕非偶然。

沃爾夫首先被任命到哈勒大學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是我們絕不能遺忘瑞典人和黑森人(die Hessen),沒有他們一切大不相同。絕不能忘記瑞典人,因為他們在1706年8月曾入侵薩克森州,而沃爾夫屬於因不穩定因素而不再居住在薩克森州的萊比錫人中的一員;也絕不能忘記黑森人,因為沃爾夫為了前往位於黑森州的伊森大學(Gießen)大學就任數學教授一職(而途徑萊比錫),從萊比錫前往史勒茲(Schlesien)的途中,他希望與家人道別,而留在了哈勒。在這座城市,他勸服自己單方面解除了與黑森州伊森大學聘用合同[6]。在哈勒大學人們尋找一個在數學上傑出的人物,而沃爾夫似乎是最佳人選。

似乎一切根據一個良好的秩序而連接起來,在其中偶然絕不是任意的。因為在沃爾夫看來,偶然不過是必然性的反面,沒有它就無法理解必然性。他認為,一方面,世界的現實性處於偶然的事物之中,因為現實性本不同於它所是的東西[7];另一方面,世界在其“本質(Wesen)中卻又是必然的”[8]。偶然的事物絕不(像上帝一樣)是“絕對必然的”[9],但是它們卻又服從於“充足理由律”[10](Satz des zureichenden Grundes),因而它們就此而言是必然的。偶然事物的存在是有根據的,我們的意願也是有根據的。

人的“自由行為”(freien Handlungen)不是絕對必然的,而是“只處於某種規定”(die Bedingung)之下,[11]該規定就是善與惡的知識。沃爾夫將這樣的一種必然性稱作“道德(Sitten)的必然性”,它屬於普遍的“自然的必然性”[12]。“不可否認,一個認識到善的事物的人,不可能更喜歡惡的事物,並且有必要以這種方式選擇更好(das bessere)的事物。但這種必然性並不與自由相違背,因為人不會因此而被迫選擇做出更好的事情,如果他願意的話,他也可能選擇做出更糟糕的事情,因而不論是這個還是那個,其本身都是可能的。它只能引起人的行為中本不存在的確定性。”[13]

任何事物的現實性都有一個充足的理由[14],我們的生活也遵循該原則的引導。我們中的許多人宣稱我們有自由的活動空間(der Spielraum),只因為我們還沒能清楚且準確地認識到我們的行為所遵循的善的概念。於沃爾夫看來,事實上不存在這樣的一個自由活動的空間,正如地球要遵循其運行軌道一樣,我們的意志也要遵循知性洞見(die Verstandeseinsicht)的必然性。對善和對事物的秩序的洞見卻是有度的差別的。我們愈理性,也就愈自由。並非如馬丁·路德所言,是信仰使得我們自由,因為它將我們從事物的奴役中解放出來。與之相反,沃爾夫則認為使我們自由的是理性(或知性),因為它(或他)使我們洞察到事物的本質。理性是“自由的根據”[15],誰是自由的,那他認識到的事物就如其所是的那樣。如此,我們便不會對沃爾夫感激上帝賦予人以知性而詫異,他在其《德語邏輯學》的開篇語中如此寫道:“人類從上帝那裡所獲得的珍貴之物不過是知性。”[16]

自然的必然性這個概念如同一束光投射在沃爾夫的自我認識之上。沃爾夫篤信,這必定是上帝為他所選定的學校。這絕非諷刺!理性對事物秩序的洞察與上帝的意志對事物秩序的洞察相符合。我們知性的三種不同運用導致了三種不同的知識類型(die Art):歷史知識(它存在於事物的認識之中),數學知識以及與數學知識(研究事物的量)相類似的哲學知識,它旨在通過發現事物的原因而使我們洞察到事物的可能性和必然性。這三類知識並不是彼此並列的,它們彼此相關。因為當我們把握了事物的量,隨後才能認識事物的確定性。事物的秩序是一種數學的確定,作為同時代的形而上學和體系哲學家,沃爾夫從伽利略、托馬斯·霍布斯、萊布尼茲那裡獲得這種洞見而開創了他的時代。

“上帝將我指派給大學”

托馬修斯認為,如下想法不甚合理——理性是自由的原因,自由是我們幸福的原因。對1696年所出版的《道德學說的運用》的作者而言,沒有什麼比如下觀點更異端——意志必然地服從知性洞見。在托馬修斯看來,事實上兩者的關係剛好相反。意志統治著知性,而非知性統治著意志。法學家托馬修斯堅決反對沃爾夫的想法,後者將哲學提升為大學的基礎學科。在康德的《系科之爭》(1798)出版之前的幾十年裡,沃爾夫從未懷疑過哲學(不是神學或托馬修斯所說的法學)與其他的所有學科相比享有獨特的地位(Funktion)。沃爾夫將哲學提升為奠基性學科,“任何一個對哲學的投入不少於其他所能想到的學科的人都不會否認,哲學啟迪(Erlernung)必須先行於神學、法學或醫學,在目前人們所想到的學科中,哲學比其他學科更為基礎。這可以從前文中很容易得到證明,因為哲學必須為所有這些學科指明方向並且提供理由”[30]。

現在我們來探尋他學說的特點,他的學說旨在改善我們的道德實踐,對此我們可以參看上文所提及的《普遍的實踐哲學》。在該著作中,沃爾夫表明,我們生於一個碩果累累的“新發現時代”(neueErfindungen),但時至今日實踐哲學依舊排除在外。沃爾夫希望通過將數學方法運用於人的自由行動來彌補這種不足。通過引入數學方法,沃爾夫明確地修正了他早年的觀點。在他的《德語邏輯學》書中,他達成如下結論:“或許有些人會對我為何會得出這些習以為常的結論而驚訝不已,因為時至今日這些結論幾乎為人所不齒。這足以表明,我既不是古典哲學的追隨者,也不熟悉新的事物。我的老師們也教我蔑視慣常的結論,我也同樣無知地諷刺那些人。但深思熟慮之後,我發現事情完全不同。現在出於對真理的熱愛,我並不畏懼與偉大的人們一起捍衛那些被遠遠無法充分洞察事物的人當作幼稚的東西。”[31]按照萊布尼茲的暗示,現在他認識到“對習以為常的結論蔑視”的想法過於輕率,這種蔑視是他的老師所教授他的。誰想發現新的真理,誰就必須返回古代。

沃爾夫在1703年用一種舊的方法來創造新的真理,而且他還聲稱在創造的一門學科中呈現這些真理,即一般實踐哲學。哲學的這個部分是關於什麼的?在他1728年的《研討》中,他將這個問題表述如下:“講授哲學的一般理論和哲學實踐部分的學說被我稱為‘普遍實踐哲學’。因此,我將其定義為通過普遍的規則而指導自由行動的情感實踐科學。”[32]

最後,沃爾夫同時宣稱已發現或找到了一個全新的哲學概念:“哲學是可能性的科學,就此而言,它是可能的。”[33]因此,沃爾夫在1728年寫道:“這便是哲學的定義,當我在1703年決定在萊比錫大學私人講演中(privaten Vorlesungen)講授哲學時,我便已發現了它。”[34]在此之前從未有哲學家思考過它,一般的實踐哲學也可能是哲學的一部分。但實踐哲學的創新之處是什麼呢?我們已經知道,沃爾夫因其實踐哲學的普遍性而受到萊布尼茨的稱讚,但萊布尼茲也批評了他。萊布尼茲在1705年2月21日[35]寫給沃爾夫的一封信中曾表明了這一點。在萊布尼茲的影響下,沃爾夫現已與普芬道夫分道揚鑣,前者直到1703年還是後者的跟隨者。沃爾夫現在(根據他新的觀點[36])認為,法則的約束性(Verbindlichkeit)[37]的基礎不是立法者,即使法律具有權威的人的知識。約束性根據既不是恐懼,也不是對於回報的希冀。自然的法則(das näturliche Gesetz)命令我們不要去做什麼,而這正是上帝所希望的;與之相反,自然的法則命令我們做什麼,正是因為它是理性的。上帝也受他自己的理性所束縛,理性地去規定它的意志。如若沒有它的存在的充足理由,那麼無物存在。我們憑藉理性,認識到了這種理由(Grund)。作為理性存在者,我們與上帝一樣。崇拜上帝的理由在於,我們自身是根據符合與他的有目的的創造來完善自己和我們的狀態。“許多行為造成了人的改變:當人的行為彼此之間相互規定時,它們最終都以一個普遍的意圖作為基礎,所以人的變化才是完滿的。”[38]

因此,繼萊布尼茲之後,沃爾夫在德國啟蒙哲學的理性方面提出了開創性的洞見:首先,因為理性是自然的法則的源泉;其次,自由意志緊隨理性的知識,我們關於通過這種法則被定義的善的知識的改善同時改善了我們的意願。我們越理性,我們也就越自由。誰是自由的,誰也就能從自己的洞見中達到善,誰也就是自己的主人。成為自己的主人是所有就人類行為和請求(Lassen)進行理性思考的人的目標。在沃爾夫看來做自己的主人就意味人能夠抵制感官,以此方式“人便能擺脫奴役,而成為自由的人”[39]。

在萊布尼茲的激勵之下,沃爾夫在哈勒(Fridericiana)大學的早些年便提出了“普遍實踐哲學(Weltweisheit)”這個新概念,該概念首先出現於1720年《德語倫理學》的第一章“論人的行為的普遍規則和自然的法則”中,當沃爾夫在馬堡期間,普遍實踐哲學在一個兩卷本超過1400多頁的作品中,作為一個被極大拓展的、獨立的作品被出版了。普遍的實踐哲學正是一種作為人類諸行為的普遍理論,它是一本關於自由的口袋書、一本論述源於人類意志的“自由行為”[40]本質的小冊子,它作為倫理學、法學、經濟學以及政治學的基礎學科。隨之而來這種單一的理性取代權威和傳統地位,根據他的這種堅信,這樣的一種理性為我們提供了一種必然性的關聯和事物的秩序的洞見。

沃爾夫所發現的《普遍的實踐哲學》產生了極大影響。諸如克里斯安·奧古斯丁·克魯修斯(他把實踐哲學稱為道德學科中最困難的、最讓人頭疼的[41])、亞歷山大·歌特里布·鮑姆加登[42]、哥爾格·弗里德里希·邁爾[43]等哲學家都有了普遍的實踐哲學的一個觀念(儘管他們並沒有使用數學的方法),並且都出版了與之相關的特定書籍。在康德[44]與黑格爾[45]之前,在實踐中尋找都有這種或那種重要的意義,這種新科學帶來了一種動力,在1774年來自拜仁而且早逝的約翰·保羅·蘇託的那本如今被遺忘的著作中,該動力變得非常明顯。該手稿被命名為《普遍實踐哲學:在拜仁的一種哲學嘗試》,在前言中,保羅·蘇託(Sutor)[46]如此寫道:“長久以來實踐哲學的價值受公眾的理性部分所決定。它的職責在於培育民眾和公民,這是它最大的職責是:這份工作的目的在於鼓勵我的同胞們學習這樣一門不可或缺的學問,如若達成它的目的,我將絕不因從事這項工作而悔恨。”難道不存在這樣的真理,它雖然是普遍的但不能經常出現?或許,有少數真理包含在這種類型之中?[47]需要補充的是,蘇託在其“預備性講稿”中區分了兩種“寫作類型”(Schriftstelle)。第一種類型使用普遍的實踐哲學或在自然法和其他學科的框架(Rahmen)下使用它的單個方面;另一種類型與前一種正好相反:作為一種在個別的寫作中特別的學科。使用蘇託所說的第二種寫作類型的有“沃爾夫 a)鮑姆加登(Baumgarten),b)麥爾(Meier),c)阿亨瓦爾(Achenwall),d)新馬丁尼勳爵(neuerlich Herr von Martini)”[48]。

毫無疑問,弗里德里希大學(而今的馬丁路德哈勒維騰貝格大學)應當感謝瑞士人和黑森人,當然也應當感謝沃爾夫。沃爾夫普遍實踐哲學的發現這件大事,使得哈勒大學成為啟蒙哲學的重鎮。直至今日,對於啟蒙運動的探索仍未完成。從歷史學家的角度看,片面化的討論這些問題不僅會違揹他們的先驅的意圖,也會剝奪我們自我理解、自我決定、自我認識的機會。萊布尼茲或沃爾夫、洛克或休謨、盧梭或康德在他們的著作中表達了關於我們如何能長久地進行有意義地思考的概念、論證、方法和體系,正如我們對思想、情感和行為的基礎感興趣一樣。康德在1784年問道:“我們已生活於一個已啟蒙的時代嗎?”他的回答是:“不,但可能是啟蒙運動的時代。”無論我們現在還是再次生活在“啟蒙運動時代”(根據康德的說法,啟蒙的特點是人們循序漸進地“從他們不成熟[49]的狀態中走出”),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卻應當有理由去回答。無論如何,啟蒙時代的哲學家既不是我們的朋友也不是我們的敵人,他們是我們的對話者,因為他們的思想具有永恆的意義。他們等待著我們的回答,我們不應拒絕回答他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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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MarieSkłodowska-Curie撥款協議No 777786,本文的工作在最後階段獲得了歐盟的Horizon 2020研究和創新計劃的資金。

**海納·克勒梅,德國哈勒大學哲學系教授(Heiner Klemme,Professor,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Martin LutherUniversity Halle-Wittenberg, Halle,Germany)。

***王大封,清華大學哲學系博士研究生(WANG Dafeng, Ph.D. student, Department ofPhilosophy,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China)。

[1]哈勒大學(Fridericiana)在啟蒙運動時代的突出意義尤其體現在大量的哲學家之上(廣義上是如此理解的)。他們曾在哈勒或其他地方研究或教學以及(隨後)通過出版了自己的作品而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在“十八世紀德國哲學家布盧姆斯伯裡(Blommsbury)詞典”裡涉及了大約六百六十位哲學家(神學家,律師,醫生等)(Klemme &Kuehn,2016),其中超過五分之一的哲學家與哈勒大學相關。關於沃爾夫和哈勒大學的重要性,可以參見Holzhey & Mudroch(2014)的有關章節。

[2]Leibniz(1860:15).

[3] Wolff(1757:390f.).與Heinrich Wuttke的引文相較,《論沃爾夫的哲學》《克里斯安·沃爾夫的生活傳記》。

[4] 引自Wuttke(1841:9)。在哲學中數學的方法並不是自明的,正如沃爾夫自己渴望人們理解這種方法那樣,後來他解釋道:“哲學方法的規則與數學方法的規則相同。因為,在哲學方法中,不允許使用沒有被精確定義的說法,也不允許(使用)真的東西之外的任何沒有被充分證明的說法……在命題中,謂詞像主詞一樣被規定……以便人們可以預測到那一使得隨之而來的東西(結果)得到理解與證明的東西……不知道哲學於數學的方法的規則從何處推導而來的人只會對這兩者的同一性感到驚訝。正如我們已證明的那樣,我們已經從確定性的概念中得出了哲學方法的規則。……人們在哲學上必須盡力關照它。哲學不是從數學那裡借來方法,而是像數學一樣從真正的邏輯學那裡汲取營養。因為人們只需要憑藉它便可以獲得真正的知識。這對於科學的進步和生活都是有利的……我們絕非出於虛榮而去獲得真知,而是出於對科學的進步和科學對生活的用處而饒有興趣……如若所獲的真知根本無法滿足人們的需求,我們暫時假定,它們還需不斷地加以完善,直至我們最終獲得純粹的、我們所尋求的真理。”[Wolff(1996:§ 139)]

[5] Wolff(1727:§ 27),也可以參看Kertscher(2018:40-42)。

[6] 在他的《生平傳記》中,沃爾夫如此寫道:“我不知道,薩克森州的薩克森人是如何防衛以及人們是否能如何安全地穿過這片土地,因此我途徑卡瑟爾(Cassel)前往哈勒,因此在那裡我拜訪了GHRStryck先生。他問我,是否想留在此地?我回答道:我已受任前往格森大學(Gießen)擔任數學教授,因此我將毫不猶豫地前往那裡。隨後他說道,你也可以在哈勒擔任數學教授一職,因為哈勒大學正缺一名教授。”[Wolff(1841:107-201、144)]。

[7] Wolff(1751:§ 576).

[8]Ibid..

[9] Wolff(1751:§ 575).此處沃爾夫將必然性也稱作“數學的”或“形而上學的”必然性。

[10]Wolff(1751:§ 30).

[11] 人們將“絕對必然性”因其自身而必然的或必然性的根據在自身之內:但必然性處於一個條件之下,這種條件只有在另一種條件下才是必然的,也就是說它有其必然性的根據。這後一種必然性叫作自然的必然性。因為它在當前的自然過程中有其根據,在其中當前的事物彼此相連[Wolff (1751:§ 575)]。

[12] Wolff(1751:§ 521).

[13] Ibid..

[14] “……我們知道,以天然(或自然)的形式存在的諸偶然物不能實現其現實性,除非通過某個由無數其他事物構成的系列——這些事物或在諸偶然物之前,或就與其同時發生。如此,我們知道,如果人們指出這些偶然物的根據,那麼,這個根據總會不斷地有一個新的出發點。相反,人們很快就必然到達終點:因為人們最終會找到一個停下來的理由。那些深入地學習過數學的人知道這一點。”[Wolff(1751:§ 579)]。

[15] Wolff(1751:§ 520).

[16] 沃爾夫在Wolff(1727)前言的首句中如是寫道。

[17]Wolff(1996:§38).

[18] “雜多的協調一致構成了事物的完整性”,沃爾夫在《德語倫理學》第152節如此表達,可參看Wolff(1736:§503)。關於這個概念的例子可參看萊布尼茲於1715年5月18日寫給沃爾夫的信Leibniz(1860:172),參見Albrecht(2014:147)。

[19] “但是,人們絕不能憑藉經驗來認識人類知性能力,儘管知性能力的運用需要經驗。對那些只是將他人的想法記錄在案的人而言,這樣的一種方式從未在發現(erfingden)中被運用,同時在他們的生活歷程中也沒有體現。也就是說,他們知之甚少或全然不知知性能力及知性能力的運用能真正認識根本的、完全的真理。這是因為他們在有益的書籍中讀到某些東西。”[(Wolff (1727:Vorrede,2)]另一方面,沃爾夫如此寫道:“從經驗中我可以確定,那些被給予的諸規則於我而言有益。要麼我應當對已發現的(erfundenes)東西進行評判,要麼我應當通過我自己的思考獲得某些東西。我從未懷疑過,其他人也有類似的發現(befinden)。”[(Wolff(1727:Vorrede,8f)]

[20] Poser(2016:350).“論沃爾夫對萊布尼茲‘發明技術’的新發展”,見Poser(2016:373-376)。似乎在克里斯蒂安•加爾文那裡可以看到將“發現的方法”與蘇格拉底的方法等同起來的蛛絲馬跡。加爾文在“論對思考方式的幾點注意”一文區分了六種不同的思考方法:“我將第一種方式叫作課程的方法或體系的方法,第二種叫作發現的藝術或蘇格拉底的方法,第三種叫作歷史的方法,第四種叫作謬誤論證的方法,第五種叫作註釋的方法,第六種則叫作觀察的方法。”見Garve(1985:331f);引自Waszek(2014:410)。

[21] Wolff(1751:§ 362).

[22] Wolff(1751:§ 363).

[23]Wolff(1755).

[24] Wolff(1727:Vorrede,6f.).

[25] Wolff(1727:Vorrede,7).

[26] Wolff(1727:Vorrede,8).

[27] “當我於1706年年末前往哈勒時,我發現情況與我所期望的有所不同。數學不為人們熟知,人們對於堅實性(Solidität)缺少品味;托馬修斯哲學盛行,但他的氣質和講座並不對我的胃口。因此,最初的幾年我完全沒有處理哲學,而是隻講Sturm的數學表,講代數學以及建築學。”[Wolff(1841:146)]

[28] Thomasius(1994:87).

[29] 見Wolff(1757)。

[30]Wolff(1755:erstes Hauptstück,§ 24).

[31] Wolff(1727:§ 22).但最終如上書(第九節)所述,極具洞見的萊布尼茲先生使我瞭解到,他絕不認為,最後所談到的東西(推論)或三段論是在虛構無用的東西,而且他本來就覺得,為了某種方法而去虛構某些東西完全是白費功夫,因為在他看來,人們反而應該探求當下的事物本身。因此,我再次想起,當我還是一個年輕人的時候,我在修道院與我曾經的一些僧侶朋友們進行過辯論,並得到了富有成效的結論。由於我事先為這種辯論做過準備,一長串有力的結論就與彼此連接起來了:所以我開始更多地關注幾何證明。據此,我得出結論,正如年幼的我想要證明自己的命題(原理)時所做的那樣,如果清晰地找出來自推論(三段論)的證明,那麼它們就會以同樣的方式相互關聯。

[32] Wolff(1996:§ 70).

[33] Wolff(1996:§ 29).

[34] Wolff(1996:§ 70).

[35] Leibniz(1860:19).也可以參看Schwaiger(2011:147-151)。

[36] 另見Wolff(1733:Vorredezur dritten Auflag),以及Wolff(1757:§176)。

[37] “我已經表明,如何可能將人的行為與一個人聯繫起來,特別是以一種意象不到的方式呈現自然的義務,人們就此方面說了很多,但解釋很少。從中可以看出,德性(Tugend)只能存在於自然的義務之中。所有其他東西,不過是德性外在的體現。因為道德旨在表明如何獲得德性,即那個人符合了德性的要求。通過此種義務,人在其行動中完全是自由的,並且他從不比按照德性去行動更為自由。另一方面,除了所有其他義務之外,對於那些無法理解其行為性質的人來說,還有一種必要的強制性。具有理智和理性的人無須承擔比自然義務更多的義務:但是不具有理智和理性的人卻有一種與之不同的必要性,人們必須剋制對上帝的權力和權威的恐懼,而不是做他們所意願的行為。因此,如若想引誘人,可以通過如下兩種方式:要麼像牛一樣強迫他、驅使他;要麼被理性的外殼所操縱,就如同理性的一種幻想。”[Wolff(1733:Vorredezur dritten Auflag)]關於沃爾夫的義務概念,參看Hüning(2004a),也可以參看Hüning(2004b),Hüning(2015),還可以參看Schwaiger(2009)。

[38]Wolff(1751:§152).也可以參看“萊布尼茲1715年寫給沃爾夫的信”,在該信中,萊布尼茨向沃爾夫建議到“完滿性概念應處於核心地位(作為他完美的栩栩如生的表象)”[Leibnitz(1860:168-172)];另見Albrecht(2014:147)。

[39] Wolff(1733:§184).

[40] Wolff(1733:§1).

[41] 為了方便我的讀者和聽眾,我不願意將普遍的實踐哲學獨立為一門特殊的科學,而是將其作為倫理學的第一章、自然的法學的第一章和其他章節。它是所有道德科學中最艱難同時也是最令人厭惡的[Crusius(1744:16f)]。

[42] Baumgarten(1760).

[43]Meier(1764).

[44] 見Kant(1900 ff.:221-228)。

[45] 見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的“導論”[Hegel(1970:§§ 1-32)];參見Baum(1978:177)。

[46] 見Klemme(2016)。

[47] Sutor(1774),前言.

[48] Sutor(1774:4).

[49] Kant(1912:40).

[50] 對Katerina Mihaylova和John Walsh所提出的修改意見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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