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單位間無償借貸免徵增值稅,如何操作?2個案例說明


企業集團單位間無償借貸免徵增值稅,如何操作?2個案例說明

  企業集團單位間無償借貸免徵增值稅,如何操作?

  針對以下“企業集團單位間無償借貸免徵增值稅”政策的理解,目前理解上仍然存在分歧,那我們企業集團適用該政策就存在政策上的不確定性風險,應引起企業集團高度關注稅收風險。

  一、政策依據:

  2019年2月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兩部門聯合下發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徵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政策理解:

  正常情況下,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應視同銷售服務徵收增值稅。貸款服務,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資金佔用費等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徵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規定,是對特定對象發生的視同貸款服務在一定期間內免徵值稅。

  那麼如何操作該免稅政策呢?

  首先確定,視同銷售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納稅人發生以下視同銷售的情形,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根據上述規定,符合規定的納稅人發生無償貸款服務免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為貸款服務完成的當天。

  最後,貸款服務完成的當天如何來判定呢?筆者認為,應以貸款服務完成的當天,也就是合同約定貸款本金償還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參考:

  施工過程中未付款,書面合同也沒有約定付日期,建築業企業何時發生納稅義務?

  答:以建築服務完成的當天,也就是竣工驗收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三、個人總結:

  企業集團適用20號文免徵增值稅政策時,只能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發生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內的才可以免稅,不在這個期間內但2019年2月2日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安徽稅務】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2018年發生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當時未繳納增值稅,現在能否享受財稅〔2019〕20號規定,免徵增值稅?

  答:可以享受。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徵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規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五、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實務案例:

  【案例1】

  東方集團有限公司2018年5月1日借款給集團內A子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合同約定借款期限1年,利率為0,2019年4月30日到期後償還本金。

  答:2019年4月30日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免徵增值稅期間內,全部免徵增值稅。

  【案例2】

  東方集團有限公司2019年5月1日借款給集團內A子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合同約定借款期限2年,利率為0,2021年4月30日到期後償還本金。

  答:2021年4月30日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免徵增值稅期間外,如果到時沒有新的政策延續或增值稅法沒有剔除服務的視同銷售情形,則不能免徵增值稅,應全額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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