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单位间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如何操作?2个案例说明


企业集团单位间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如何操作?2个案例说明

  企业集团单位间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如何操作?

  针对以下“企业集团单位间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理解,目前理解上仍然存在分歧,那我们企业集团适用该政策就存在政策上的不确定性风险,应引起企业集团高度关注税收风险。

  一、政策依据:

  2019年2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下发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政策理解:

  正常情况下,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占用费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是对特定对象发生的视同贷款服务在一定期间内免征值税。

  那么如何操作该免税政策呢?

  首先确定,视同销售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根据上述规定,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发生无偿贷款服务免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贷款服务完成的当天。

  最后,贷款服务完成的当天如何来判定呢?笔者认为,应以贷款服务完成的当天,也就是合同约定贷款本金偿还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参考:

  施工过程中未付款,书面合同也没有约定付日期,建筑业企业何时发生纳税义务?

  答:以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也就是竣工验收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三、个人总结:

  企业集团适用20号文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只能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才可以免税,不在这个期间内但2019年2月2日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安徽税务】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2018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当时未缴纳增值税,现在能否享受财税〔2019〕2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五、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实务案例:

  【案例1】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5月1日借款给集团内A子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率为0,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偿还本金。

  答:2019年4月30日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免征增值税期间内,全部免征增值税。

  【案例2】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5月1日借款给集团内A子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年,利率为0,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偿还本金。

  答:2021年4月30日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免征增值税期间外,如果到时没有新的政策延续或增值税法没有剔除服务的视同销售情形,则不能免征增值税,应全额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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