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的稅收問題

近年來,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髮展,個人投資行為越來越普遍,與此相關的股權轉讓也日漸增多。股權轉讓行為是否要納稅、要納哪些稅、如何計算繳納?不少納

股權轉讓的稅收問題

稅人對個人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還比較陌生。小編整理了部分相關的稅收政策,供大家參考:


股權轉讓的稅收問題

1、股權轉讓收入確定有講究

南京某公司股東趙先生最近準備轉讓持有的部分股權,轉讓的股權是2012年公司成立時趙先生以自己的房產投資入股的,當時房產評估價值為200萬元。現由於公司虧損,與受讓方協商按180萬元折價轉讓,轉讓過程是否涉及到個人所得稅?為此,趙先生諮詢了稅務部門。


稅務人員介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公告的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佔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因此,若未按公平交易原則確認股權轉讓收入,被投資企業相關資產比重超過20%,則可以通過資產評估報告來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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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權轉讓收入應按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近期,秦淮地稅局在股權轉讓核查中發現,某餐飲企業股東將其在企業中的股權金額100萬元作價60萬元轉讓給某自然人。對此,核查人員依據相關政策對交易定價進行核查,最終協助企業完成股權轉讓。


秦淮地稅局工作人員解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二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通過核查,該局發現該自然人股東的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達到150萬元,高於其轉讓收入。同時,此次低價轉讓股權並不符合67號文第十三條中關於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的規定。核查人員協助納稅人辦理了股權轉讓,並補繳了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秦淮地稅局工作人員提醒,自然人股東在辦理股權轉讓時,稅務機關將對股權轉讓收入進行核查,股權轉讓收入應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因此發生這類業務的自然人股東應及時對照稅法規定或者諮詢稅務機關,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避免發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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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分期繳納個稅

近期,江寧地稅局接到一個備案。市民張先生於2015年4月以其位於江寧區秣陵街道的一處252平方米的房屋經評估作價492萬元投資入股一家餐飲企業,房屋購進原值為185萬元,合理稅費為7萬元。據此,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的規定,張先生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492-185-7)萬元×20%=60萬元。張先生表示,他很願意依法納稅,就是一下子拿出這麼多資金確實比較困難。為此,他諮詢了稅務部門,希望可以分期繳納這些稅款。


稅務人員告訴張先生,個人以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根據財稅[2015]41號文件規定,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根據張先生的要求,60萬元的稅款可以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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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人轉讓公司限售股所得需繳納個稅

老張是某上市公司的“開朝元老”,公司前幾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作為自然人股東的他,持有公司股票的10萬股限售股。眼看最近股市行情不錯,老張想減持手中的限售股,因此到棲霞地稅局諮詢有關個人所得稅繳納問題。


稅務人員介紹,根據有關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佣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即: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也就是說,如果老張此次轉讓的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為30萬元,轉讓收入是200萬元,轉讓過程中支付印花稅、過戶費等稅費共0.2萬元,其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30+0.2)萬元=169.8萬元,應納稅額=169.8萬元×20%=33.96萬元。


稅務人員提醒:持有限售股時要注意保留原值憑證,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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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平價轉讓股權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今年3月,南京某餐飲公司股東王先生將手中持有公司40%的股權以平價轉讓給朱先生。王先生認為平價轉讓沒有增值,因此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人員經核實發現,截止轉讓前,該餐飲公司所有者權益為500萬元,其中註冊資本一直未變為300萬元,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為200萬元,於是告知王先生該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務人員解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二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股權轉讓的稅收問題

王先生公司淨資產為500萬元,王先生佔有淨資產份額為500萬元×40%=200萬元,平價轉讓價格為出資額300萬元×40%=120萬元,低於對應淨資產份額,屬於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因此,若取得股權時不存在合理稅費,稅務機關按照股權比例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王先生應補繳個人所得稅(200-120)萬元×20%=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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