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資深律師講解人壽保險到底避不避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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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等一系列將保障性質和投資理財融為一體的新型、複雜險種的誕生,在投保人投保複雜險種的情況下,籠統地說保險可以避債或不可以避債都有失偏頗。

在財富傳承的架構設計中,因人壽保險具有“避稅”、“避債”、“財富傳承”三大功能,一直是實踐中運用最多的法律工具。但是,最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以下簡稱“浙江高院執行局”)的一紙通知,給財富傳承的理論界和實務界帶來混亂,甚至於有人驚呼這是“顛覆性的規定”。

首先讓我們來看一下,這是怎樣的一紙通知?

2015年3月6日,浙江高院執行局向浙江省內各級法院執行局下發了《關於加強和規範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執行的通知》(浙高法執[2015]8號),該通知主要表達瞭如下三層意思:

第一,該通知的出臺背景,源於近年來隨著資金理財化傾向明顯,不少被執行人通過購買具有理財性質的人身保險產品,以規避人民法院的財產查封、凍結和執行;

第二,該通知予以明確,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或退保後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

第三,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前述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該通知一經頒佈和傳播,引起業界一片驚慌,更有甚者(包括很多媒體)認為保險不再具有“避債”功能,其他省份也可能紛紛仿效浙江高院的做法。根據筆者的觀察和分析,各類網站、微博以及微信公眾號上的文章和觀點,也是誤導甚多。筆者認為,導致上述問題的原因是,浙江高院執行局的上述通知,表述不夠嚴謹,存在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地方,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糾正。

不應否定人壽保險的“避債”功能

浙江高院執行局不過是省級人民法院的內設執行機構,並不具有司法解釋權,更不具有立法權,其頒佈的任何規定或通知,均不可逾越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可曲解立法本意和立法宗旨。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該規定的“任何單位”自然包括各級法院及其執行機構。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的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從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明文規定來看,法律與司法解釋對人壽保險給予了特別保護,對其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其立法目的是出於對人壽保險社會保障功能的特殊保護。

大家知道,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或生存為給付條件的保險,性質上屬於人身保險(保險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又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浙江高院執行局的通知,籠統規定“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或退保後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這樣的籠統表述,將傳統型人壽保險也納入了可執行的範圍,未將具有保障性質的人壽保險和理財性質的保險予以區分對待,與現行法律存在衝突,是不嚴謹的。毫無疑問,人壽保險屬於司法解釋明確予以債務豁免的範疇。

前後文表述不一致

浙江高院執行局通知在篇首即表明其目的是“近年來隨著資金理財化傾向明顯,不少被執行人通過購買具有理財性質的人身保險產品規避人民法院的財產查封、凍結和執行。為了加強和規範對此類人身保險產品的執行,發佈了本通知”。

從該通知的行文來看,應針對的是具有理財性質的人身保險,而不是全部保險。

但是,該通知的第一條又明確規定“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或退保後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可見,該通知的前後行文和表述並不一致,未將具有保障性質的人壽保險與具有理財性質的其他保險予以區分對待,缺乏嚴謹性,造成理解上的分歧和混亂。

司法實踐中的操作實務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資本市場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在國內的保險市場和投資市場上,出現了將保障性質和投資理財融為一體的新型投資理財型險種,主要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三種類型。

在這樣的社會發展背景下,各地確曾出現法院執行機構前往保險公司要求執行投保人投保的人壽保險的案例。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比如上海,目前較為普遍的做法是,保險公司協助法院查詢被執行人作為投保人在該保險公司的投保信息,對投資理財性質的保險協助給予凍結,甚至於強制執行;對於保障性質的傳統型人壽保險,法院不予凍結或執行。

所以,在投保人投保複雜險種的情況下,籠統地說保險可以避債或不可以避債都有失偏頗,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但是,如果購買保險的款項為非法所得,對於非法所得,無論轉移到何處,都應被追繳,不能因為進入保險公司,非法利益就可以合法化。因此,保險避債的前提是購買保險的資金來源合法。

不過,浙江高院執行局出臺上述通知後,對國內的高淨值人群來說,如何購買保險將變得謹慎。投保人、被保險人如何確定,險種如何選擇以及受益人如何填寫等諸多問題,均需要專業指導。

【知識鏈接】

人壽保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簡稱壽險,人壽保險: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且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 。和所有保險業務一樣,被保險人將風險轉嫁給保險人,接受保險人的條款並支付保險費。與其他保險不同的是,人壽保險轉嫁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風險。

當被保險人的生命發生了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最初的人壽保險是為了保障由於不可預測的死亡所可能造成的經濟負擔,後來,人壽保險中引進了儲蓄的成分,所以對在保險期滿時仍然生存的人,保險公司也會給付約定的保險金。人壽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是以人的生命身體為保險對象的保險業務。對於每一個人來說,死亡、年老、傷殘、疾病等都是生活中的危險,我們叫做人身危險。

從整個社會來看,總會有一些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總會有一些人患病,各種危險隨時在威脅著人們的生命,所以我們必須採用一種對付人身危險的方法,即對發生人身危險的人及其家庭在經濟上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人壽保險就屬於這種方法。它的特點是通過訂立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對參加保險的人提供保障, 以便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編制家庭理財計劃,為您和您的家庭構築心理的防線,構造愛的世界,創造美好未來。

人壽保險是為千家萬戶送溫暖的高尚事業,人壽保險作為一種兼有保險、儲蓄雙重功能的投資手段,越來越被人們所理解、接受和鍾愛。人壽保 險可以為人們解決養老、醫療、意外傷害等各類風險的保障問題,人們可在年輕時為年老做準備,今天為明天做準備,上一代人為下一代人做準備。這樣,當發生意外時,家庭可得到生活保障,年老時可得到養老金,有病住院可得到經濟保障。

人壽保險交易中存在四種法律意義上的人:保險人,被保險人,投保人和受益人,保險人通常是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經常同一個人。例如,張三購買了人壽保險,他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但如果張三的妻子李四經張三同意給張三購買了人壽保險,李四是投保人,張三是被保險人。保險人和投保人構成人壽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關係人。另外一個重要的關係人是受益人。受益人是因被保險人的死亡而獲取保險金的人。受益人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自己是否受益無法自行決定,而是被保險人選定,投保人若要變更或者指定受益人需要經被保險人同意,而受益人則必須接受這個變化。

人壽保險合同與其他保險合同一樣,是一個指定承擔風險的期限和條件的法律合同。在責任免除中約定了包括自殺條款在內的一些限制條款。自殺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投保後一定時間內(通常是兩年)自殺,保險人不承擔給付責任。多數人壽保險合同有一個觀察期(通常也是兩年),如果被保險人在這個期間之內去世, 保險人有一種法定權利決定是給付保險金還是退還保險費。

當被保險人去世或者達到保險合同規定的年齡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人們購買人壽保險的一個原因是防止受益人因為被保險人死亡導致陷入金融困境。保險金所得可以支付葬禮和其它死亡費用,並且可以通過投資收益替代逝者的薪水。購買人壽保險的另外一個原因是,人壽保險可以進行家庭財產規劃。防止退休後的生活受到因退休導致的收入減少的影響。

保險人的定價政策與預定給付保險金數額、管理費用和預定利潤有關。預定保險金給付數額通過保險統計參照生命表確定。保險統計使用的數學方法有概率論和數理統計。生命表是一種顯示平均餘命(平均剩餘壽命)的表格。通常,生命表僅考慮被保險人的年齡和性別。

保險公司從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那裡收取保險費,使用該資金在一定時期的本利和來確定保險金給付數額。所以, 人壽保險的費率對被保險人的年齡很敏感,因為保險人認為年齡較老的人所繳納的保險費用於投資的時間太短。

因為有害習慣可能有對保險人的經營成果起到消極作用,所以保險人會在政策允許範圍內,最大限度對被保險人展開生存調查。保險人會在承保前儘量詳細地詢問並記錄被保險人的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在特定的條件下,比如保險金額很高或者懷疑隱匿告知事項的,保險人將進一步調查。很多情況下, 保險人從被保險人的醫師那裡獲得被允許獲得的信息。

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人壽保險覆蓋所有的人。保險公司自行確定哪些人可以承保,哪些人因為為他們自己的健康狀況和生活方式的原因拒保。但是如果非健康的生活方式或者次標準體導致的風險可以被估測,保險公司可能會同意加費承保。

當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向保險人提交死亡證明和索賠表格,提出索賠申請。如果被保險人的死亡可疑,保險人可能對被保險人死亡的事件是否符合保險合同的規定開展調查。

保險金的給付有時候是一次性給付,也可按照合同約定分期給付,來保障受益人在一定時期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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