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9 人壽保險常見條款之“自動墊交保費條款”

人壽保險常見條款之“自動墊交保費條款”

保險合同具有現金價值後,如果投保人停繳保費,即可將此現金價值作為一次繳納的保險費,仍可享受保險保障。

自動墊交保費條款的基本內容是:

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期限後(一般是1年或2年之後),如果投保人不按期繳納保險費,保險人則自動以保單項以下積存的現金價值墊交保險費。

對於此項墊交保險費,投保人要償還並支付利息。在墊交保險費期間,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要從應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已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當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退保金的數額時,保險合同即行終止。

自動墊交保費條款適用於分期交費的壽險合同。該條款的目的在於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保險費墊交期間保險合同仍然有效,但減少了保單的現金價值。因此,自動墊交保險費條款必須經保單持有人同意,否則該條款不能生效。

自動墊交保費選項長什麼樣?參考下圖。

人壽保險常見條款之“自動墊交保費條款”

主要注意的是,雖然自動墊交保險費是分期交費的壽險常見條款,但並不代表所有壽險都有此條款,從上圖紅色備註裡也能看出一二。

自動墊交保費條款長什麼樣?參考下圖。

人壽保險常見條款之“自動墊交保費條款”

選擇自動墊交保險費,上面已經講述了優點,可以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比如忘記繳納保費的時候,可以用現金價值抵扣保費。

那麼自動墊交保險費的小缺點是什麼呢?缺點是,假如投保人不想要這份保單了,特意停止繳費,又想利用寬限期來銜接替代產品,結果還被自動墊交了,又多交一年保費了。

下面我來分享一個自動墊交保費的實際案例。

1998年 ,董先生購買了某公司重大疾病保險,保險金額10萬;

2006年,董先生未成功繳納續期保費並超過寬限期,該保險合同進入中止期。

2006年,董先生辦理了保險合同復效,保單重新進入180天等待期;

2007年2月,保單復效等待期尚未結束,董先生因疾病身故。董先生妻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在復效保單等待期180天內出險為由拒賠。

2009年9月,董先生的家屬結識了保險經紀人。經紀人詳細瞭解了事件原委發現了重要疑點:董先生忘記繳納保險費時,其保單現金價值已有近1萬,足以支付當年保費,而且董先生在最初投保時選擇了自動墊交保費,2006年保險公司不應將董先生的保單轉入中止狀態,也不需要重新計算等待期。因此董先生出現之時,保單應處於正常狀態,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成立。通過明亞經紀人和公司的專業指導與努力,董先生的家人最終獲全額理賠10萬元。

人壽保險常見條款之“自動墊交保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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