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9 人寿保险常见条款之“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人寿保险常见条款之“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后,如果投保人停缴保费,即可将此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纳的保险费,仍可享受保险保障。

自动垫交保费条款的基本内容是:

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后(一般是1年或2年之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项以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

对于此项垫交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在垫交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自动垫交保费条款适用于分期交费的寿险合同。该条款的目的在于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险费垫交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减少了保单的现金价值。因此,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必须经保单持有人同意,否则该条款不能生效。

自动垫交保费选项长什么样?参考下图。

人寿保险常见条款之“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主要注意的是,虽然自动垫交保险费是分期交费的寿险常见条款,但并不代表所有寿险都有此条款,从上图红色备注里也能看出一二。

自动垫交保费条款长什么样?参考下图。

人寿保险常见条款之“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选择自动垫交保险费,上面已经讲述了优点,可以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比如忘记缴纳保费的时候,可以用现金价值抵扣保费。

那么自动垫交保险费的小缺点是什么呢?缺点是,假如投保人不想要这份保单了,特意停止缴费,又想利用宽限期来衔接替代产品,结果还被自动垫交了,又多交一年保费了。

下面我来分享一个自动垫交保费的实际案例。

1998年 ,董先生购买了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万;

2006年,董先生未成功缴纳续期保费并超过宽限期,该保险合同进入中止期。

2006年,董先生办理了保险合同复效,保单重新进入180天等待期;

2007年2月,保单复效等待期尚未结束,董先生因疾病身故。董先生妻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复效保单等待期180天内出险为由拒赔。

2009年9月,董先生的家属结识了保险经纪人。经纪人详细了解了事件原委发现了重要疑点:董先生忘记缴纳保险费时,其保单现金价值已有近1万,足以支付当年保费,而且董先生在最初投保时选择了自动垫交保费,2006年保险公司不应将董先生的保单转入中止状态,也不需要重新计算等待期。因此董先生出现之时,保单应处于正常状态,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通过明亚经纪人和公司的专业指导与努力,董先生的家人最终获全额理赔10万元。

人寿保险常见条款之“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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