澆冷水、毆打、非法拘禁,報復疫情防控舉報人的三名被告人公開受審

4月2日,台山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依法指控報復疫情防控舉報人的非法拘禁案的三名被告人餘某、鄺某、陳某,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彰顯檢察擔當。

澆冷水、毆打、非法拘禁,報復疫情防控舉報人的三名被告人公開受審

案情回顧

1月31日16時許,正值全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時期,被告人鄺某罔顧禁令,在其經營的台山市白沙鎮某山莊聚集人員娛樂及打麻將。白沙鎮某居委會治保主任朱某得知後報警,多名參賭人員被處理。

當日21時許,被告人鄺某對被害人朱某的舉報懷恨在心,遂夥同被告人餘某、陳某到白沙鎮某養殖場處,將被害人朱某強行推上車,帶至其山莊內。

期間,被告人對被害人朱某進行毆打、侮辱,並將其上衣脫光,往其身上澆冷水、吹風扇,意圖讓被害人發燒而被隔離。持續了一個多小時後,才將朱某放回,導致朱某受傷(輕傷二級)並出現低燒症狀(體溫37.8度)。

澆冷水、毆打、非法拘禁,報復疫情防控舉報人的三名被告人公開受審

澆冷水、毆打、非法拘禁,報復疫情防控舉報人的三名被告人公開受審

庭上,承辦檢察官依法出示本案的證據,並與被告人、辯護人對證據進行質證。針對被告人對部分犯罪事實和細節的否認,以及辯護人對案件的性質認定、情節輕重、如何適用刑法量刑等問題,公訴人根據法律規定和常情常理,結合本案在案的證據,對事實認定和證據採用詳細分析、論證。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餘某、鄺某、陳某為打擊報復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毆打致傷的暴力情節和淋冷水吹風扇等軟暴力情節,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餘某、鄺某、陳某三名被告人對公訴人指控的非法拘禁罪表示認罪。

法庭將擇期對該案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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