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原陽縣檢察院構建刑事辦案訴前主導機制

刑事辦案訴前主導機制是原陽縣檢察院探索,經省檢察院立項進行理論論證,並在實踐中積極適用,不僅有效提升了整體辦案質效,有的典型案例還對辦案方式和社會價值觀起到了引領作用,被上級院肯定,被中央和省級媒體多次報道。經過對前期經驗認真總結,依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按照高檢院、省檢察院對檢察工作特別是刑事檢察的最新要求,原陽縣檢察院制定了《刑事案件訴前主導實施辦法》,以期進一步推動捕訴一體化辦案機制優勢的充分運用,有效發揮訴前主導作用,嚴格過濾把關,確保案件質效,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共分兩章6節40條,明確了訴前主導辦案機制的概念、價值、構成、手段等。

一是突出“說明書”作用,明確了訴前主導機制的概念定義。訴前主導機制的“訴前”是指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之前,“主導”的核心是指刑事案件提起公訴之前所有的偵查、審查和監督必須服務公訴,圍繞案件證據是否符合規則、體系是否形成鏈條、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和刑罰必罰性來開展,主導的主體是檢察官。

二是突出“槓桿”作用,明確了訴前主導實機制的價值追求。把案件辦到極致,是高檢院張軍檢察長在2019學年秋季學期大檢察官講堂第一講時,向全國檢察機關提出的明確要求。毋庸置疑,這在要求檢察官不斷提升刑事檢察辦案能力的同時,更要有與之相適應的辦案機制作保障。構建完整的訴前主導機制,有效發揮訴前主導作用,其價值追求在於檢察官基於客觀公正的立場,充分運用國家公訴的職能,通過充分運用法律監督手段,把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法律監督行為及其結果統一到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規則要求上來,以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維護公平正義的終極目的。

三是突出“劇本”作用,明確了訴前主導機制的框架構成。訴前主導機制是以服務公訴為內核,由多個法定職能及其延伸而形成的辦案機制組成,包括提前介入引導偵查、親歷偵查、非法證據排除、退回補充偵查、自行補充偵查、不起訴等機制,是檢察機關訴訟職能與監督職能的深度融合和運用,互相支撐和保障,貫穿於訴前程序始終,圍繞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要求,層層過濾,夯實案件正確處理的基礎。

四是突出“卡尺”作用,明確了訴前主導機制的方式目標。主導辦法的制定和實施,在於規範運用和操作上的精準化。充分運用捕訴一體化辦案機制優勢,對同一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和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等工作,由同一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負責,做到在統一證據的標準的基礎上,注意審逮捕和審查起訴階段的區分適用,並動態指導、監督偵查機關對證據體系的構建,達到標準傳導前移,引領偵查機關提升辦案質效。

五是突出“控制器”作用,明確了訴前主導機制的內部監管。“放權不放任,用權受監督”。實施辦法對檢察官在刑事辦案中如何發揮訴前主導作用作了明確要求,對部門負責人、主管檢察長、檢察長及檢委會的職責作了清晰定位,使得該機制能夠順暢運行,確保目標的實現。(新鄉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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