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原阳县检察院构建刑事办案诉前主导机制

刑事办案诉前主导机制是原阳县检察院探索,经省检察院立项进行理论论证,并在实践中积极适用,不仅有效提升了整体办案质效,有的典型案例还对办案方式和社会价值观起到了引领作用,被上级院肯定,被中央和省级媒体多次报道。经过对前期经验认真总结,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按照高检院、省检察院对检察工作特别是刑事检察的最新要求,原阳县检察院制定了《刑事案件诉前主导实施办法》,以期进一步推动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的充分运用,有效发挥诉前主导作用,严格过滤把关,确保案件质效,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共分两章6节40条,明确了诉前主导办案机制的概念、价值、构成、手段等。

一是突出“说明书”作用,明确了诉前主导机制的概念定义。诉前主导机制的“诉前”是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主导”的核心是指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之前所有的侦查、审查和监督必须服务公诉,围绕案件证据是否符合规则、体系是否形成链条、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必罚性来开展,主导的主体是检察官。

二是突出“杠杆”作用,明确了诉前主导实机制的价值追求。把案件办到极致,是高检院张军检察长在2019学年秋季学期大检察官讲堂第一讲时,向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的明确要求。毋庸置疑,这在要求检察官不断提升刑事检察办案能力的同时,更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办案机制作保障。构建完整的诉前主导机制,有效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其价值追求在于检察官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充分运用国家公诉的职能,通过充分运用法律监督手段,把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行为及其结果统一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规则要求上来,以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终极目的。

三是突出“剧本”作用,明确了诉前主导机制的框架构成。诉前主导机制是以服务公诉为内核,由多个法定职能及其延伸而形成的办案机制组成,包括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亲历侦查、非法证据排除、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不起诉等机制,是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深度融合和运用,互相支撑和保障,贯穿于诉前程序始终,围绕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层层过滤,夯实案件正确处理的基础。

四是突出“卡尺”作用,明确了诉前主导机制的方式目标。主导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在于规范运用和操作上的精准化。充分运用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对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做到在统一证据的标准的基础上,注意审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区分适用,并动态指导、监督侦查机关对证据体系的构建,达到标准传导前移,引领侦查机关提升办案质效。

五是突出“控制器”作用,明确了诉前主导机制的内部监管。“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实施办法对检察官在刑事办案中如何发挥诉前主导作用作了明确要求,对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检察长及检委会的职责作了清晰定位,使得该机制能够顺畅运行,确保目标的实现。(新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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