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中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近日,玉溪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对一审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钱尚春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判决予以维持。

玉溪中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钱尚春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向发包人贺某某、黄某某分包了澄江县广龙小镇生态移民安置项目3号地块、澄江县容汇铭城项目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了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以来,钱尚春先后收到贺某某、黄某某支付的工程款79万余元。工程完工结算后,钱尚春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董某某、熊某某、邓某某、周某某等22名民工工资共计282365元并逃匿失联,拒不执行澄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案发至今,钱尚春仍不履行付款义务。

玉溪中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尚春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钱尚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钱尚春具有的量刑情节所作判处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法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原标题:玉溪中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审核: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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