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爾及利亞關於防疫新冠病毒傳播的補充措施的第20-70號執行法令

關於防疫COVID-19新冠病毒傳播的補充措施的第20-70號執行法令

總理

第一條:本法令的目的是為了制訂防止COVID-19新冠病毒傳播的補充措施。這些補充措施包括隔離,交通限制,營業限制,公民採購,間距規則,境內的動員方式和防止COVID-19新冠病毒傳播。

第二條:針對被國家衛生權威部門確認為COVID-19新冠病毒傳播中心的省市,將採取居家隔離的措施。居家隔離的對象指的是相關省市境內的所有人。這是由總理決定的。

第三條:居家隔離可以是全面的或者部分的。根據相關省市的疫情發展有指定的期限。

第四條:全面居家隔離的對象在指定期限內不能離開他們的家或者小區住處。除了本法令允許的特例。

第五條:在隔離指定期限內,相關省市禁止人員進出以及在省市範圍內流動。除了本法令允許的特例。

第六條:在遵循衛生權威部門制訂的COVID-19新冠病毒傳播的預防措施的前提下,以下理由可以特批路條 :

- 被允許的採購需要

- 在住處旁邊的採購需要

- 必須要處理的身體狀況

- 被允許的某種職業需要

路條的發放模式由省政府的防疫COVID-19新冠病毒傳播委員會確認。委員會模式參考第七條。

這個委員會在執行法令措施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地方的特殊性和衛生狀況做出補充措施。

第七條:省政府成立一個地方防疫COVID-19新冠病毒傳播委員會。由省長主持。成員有:

- 安全部門代表

- 總檢察官

- 省政府人民議會主席

- 省政府首府區的人民議會主席

第八條:地方的憲兵和國安部門承擔防疫COVID-19新冠病毒傳播委員會的決議執行任務。

第九條:布利達省採取為期10天可延續的全面隔離。這項措施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沿用到其它省份。以下第十一條涉及的相關人員允許流動進行必要的工作。

第十條:阿爾及爾省採取19點到隔天7點的部分隔離。布利達省採取為期10天可延續的。這項措施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沿用到其它省份。在此期間內,所有2人以上的聚集都是禁止的。

第十一條:公元2020年03月21日,當地歷1441年Rajab月26日,關於防疫COVID-19新冠病毒傳播的第20-69號執行法令中第5條關於營業單位關閉的條款範圍擴大到全境範圍。這些措施包括所有的零售店。除了滿足人民必要採購的單位 :

- 食品(麵包店,奶品點,調料店,果蔬店,肉店。

- 維修和清潔

- 藥店和非醫療性防護品商店

食品的流動商販被允許在相關街道範圍內流動,前提是保證間距要求。

第十二條:第十一條停業範圍外的的工作,在指定期限內必須要維持。各部門單位要保證基本的公共需要,尤其是公共衛生,供水,供電,供燃氣,電話通訊,郵政,銀行和保險。必須要維持的還有:

- 私人醫院包括診所,化驗單位和醫療拍片單位。

- 與藥品和藥物相關的的單位。

- 生活必需品的相關單位包括批發商。

第十三條:兩個人的間距至少1米。這個作為必須的措施。所有接待大眾的機關和部門必須採取一切辦法遵守這條法令,包括可以報警。這條安全距離的措施適用於所有停業範圍外的單位。所有公務人員都要嚴格遵守間距。

第十四條:公元2020年03月21日,當地歷1441年Rajab月26日,關於防疫COVID-19新冠病毒傳播的第20-69號執行法令中第2條關於交通限制的條款範圍擴大到個人出租車。

第十五條:公元2020年03月21日,當地歷1441年Rajab月26日,關於防疫COVID-19新冠病毒傳播的第20-69號執行法令中第5條關於至少50%公務人員停崗的條款範圍擴大到公共和私人的經濟系統單位。

第十六條:由於防疫措施造成的可能性損害的賠償方式將作為專題單獨立案。

第十七條:在與法律規定的刑法訴訟不衝突的情況下,所有違反本法令的行為將處以立即且終身撤銷合法經營資格的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中央和地方相關的機關部門,必須統計所有的公共和私人的人力物力,隨時準備防疫。這些資源必須能在緊急狀態下根據需要供給。公共衛生部門必須公開名冊方便志願者的報名,包括私人醫生或者所有的醫療及非醫療人員。每天需要更新以便應對冠狀病毒COVID-19的疫情變化。

第十九條:助力公共部門的志願者行為,由上訴第七條的省委員會組織和管理。

第二十條:本法令將在阿爾及利亞民主共和國的官報中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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