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派遣、外包以后养老金怎么办?

顶千斤1


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这是所有劳务派遣工的国家劳动保护,与外包沒有关系。劳动者只需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外包公司(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提供合格劳动力即可。

这是国家为了保护短期(三年以内)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国家保障行为。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特别是首次出门打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外包企业的外资公司)需要什么样的劳动力,劳动者具有何种劳动技能才能够获得用人单位聘用是无法掌握和不能够知晓的。

于是国家设立专门的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市场反馈的用人单位用工需求,对普通劳动者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短期劳动技能(一般几星期至三个月)培训。

在培训期间,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劳务派遣。培训结束后通过派遣公司的劳动技能考核,取得掌握了某项劳动技能的资格证书,由派遣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含外包公司)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下的劳务合同,劳动者依据劳务合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并提供合格而优质的劳动力即可。

而派遣公司的全称为劳务派遣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设立的全资国有企业法人单位。每个县级行政区依法设立一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由该行政区就业服务局局长兼任,并对该行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人民政府负责。

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用人市场信息,与用人单位(或外包单位)签订集体用工劳动合同,并向派遣公司提供用人培训费用,对于派遣公司派遣的合格劳动力支付全额社会保险费。因此,劳动者只需要在用人单位(或外包单位)按劳务合同提供合格劳动力,派遣公司依法给劳动者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四险两金),这是不容置疑的。

这里的法定关系是防止用人单位(所有用人单位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资格证)利用其法人地位,侵犯劳动者(独立的个体)的合法权益,如不签劳动合同,拒缴社会保险费和随意无故辞退员工等。国家设立专门的劳务派遣公司,用同等的法定权力代表员工意愿与用人单位打交道,这体现了人民政权为人民服务的本质。

劳动者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有合格的劳动技能和务必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能长于三年,形成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派遣公司把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后,一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的时间也不能长于三年。

最主要的是劳动者争取在三年之内力争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努力达到劳动合同时间达到十年,成为用人单位的长期合同工人。

国家规定劳动合同时间达到或超过十周年的,国家视为长期合同,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养老保险费而言,只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费缴滿15年的,可以依法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与派遣工沒有关系,与缴纳养老保险费有直接关系。

管见了。


商世好


您好,关于劳动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可见,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也即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并不因为是劳务派遣员工而有所差别。

参考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陈林律师


无论是劳务派遣还是临时工都有社保啊!

除非你自己不要


神天天无聊


买最低档五险~~退休后温饱不成问题😇


58085523988458


交社保。


用户5399701326830


公务员有吃有喝就行呗,


村头夭寿栾


劳务派遣公司除了每月扣劳务派遣工人工资还有什么做用?大家说说


手机用户82485798605


以后养老金都是社保


用户932582199645


没用了一脚踢开,谁管你怎么办,下岗工人是例子


手机用户77945312233


能否享受养老金的发放与是否缴费相关,待遇的高低和计算养老金的相关数据密切相连,与用工身份没有关系。该承担义务时不能逃避,追求利益时回故一下当初。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高调的进行伸张,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吃亏的永远是自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