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兩女一兒,買房時其中一女 墊資部分,房產證有老人和女兒兩人的名字,遺產該怎麼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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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女兒出了多少錢,當初說好的是借錢,還是出資?如果是墊錢,那麼遺產中需要優先還債,才能繼續討論遺產繼承,如果是出資,那麼這部分出資所佔的份額就是這個女兒的個人財產,不屬於老人的遺產。

第二,老人的遺產,優先還債,比如欠女兒的,假如是墊資的話,剩下的遺產部分,就是兒子女兒三個人均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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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2女1兒,買房時其中1女墊資部分,房產證有老人或女兒2人名字,老人不在後,遺產怎麼分呢?小菜分享下關於這個遺產分配的法律意見,供參考。

第一、國家法律規定及解讀

01、國家法律規定

翻閱我國《繼承法》,對此事情大致有3條相關規定:

①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的個人財產是其遺產。

②公民死亡後,遺產繼承有遺囑的,從遺囑;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律規定辦理。

③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

02、解讀法律規定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結合你家的情況,小菜解讀如下:

①遺產是什麼?

房產系合法購買,並依法登記產權,且產權登記老人和女兒的名字,則房產宜認定為老人與女兒共同所有。

從不動產登記實踐看,一般會登記為共同共有。但結合客觀事實看,房產可能認定為按份共有更貼近事實,也就是按照購房出資額認定產權共有比例。

老人在房產中佔有的產權比例,就是老人的遺產,可以依法繼承。

②哪些人有權繼承遺產?

有遺囑的,從遺囑,沒有遺囑的,按法律規定辦理。

法定繼承看,另外一個女兒和兒子對老人享有的產權比例是有繼承權的,當然,出資的女兒同樣享有繼承權。

你在背景信息中沒有交代老人父母和配偶情況,小菜默認這些人已經先於老人不在了。

第二、老人的遺產如何分配?

01、遺產分配原則的法律規定

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人之間分配遺產,原則上應當均等。但經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另外,對依靠老人撫養,缺乏勞動能力,缺乏收入來源的人,也可以適當分得遺產。

02、老人的房產比例如何確定?

這個房產是老人與女人兩人共有無疑,但難點在於如何確認兩人之間佔有房產的份額。實踐中,登記產權時往往會不區分份額,當老人不在後,這個份額就面臨確定。

一般來說,按照出資比例確定產權份額是較為合理的。

03、舉例說明

當時買房需要100萬,女兒墊資40萬,剩餘60萬是老人出的,但產權部門在登記房產時,並未對此進行產權份額區分,而是統一登記為共同共有,也沒有問題,因為產權人之間擁有共有關係。

人不在後,這個共有關係消失,面臨遺產劃分,就應當從新劃分份額。也就是你佔40%,老人佔60%產權。

換句話說,房子60%的產權是遺產,應該拿出來2個女兒1個兒子,三人共同繼承這60%產權;剩餘的40%產權是墊資女兒的財產,不應參與分配。

一般情況下,沒有特殊情況,3人應該均等分配,不區分兒子和女兒,也就是每人各分房子20%產權,最後的產權情況就是未出資的A女兒20%,出資的B女兒20%+40%=60%,兒子20%!

04、也要注意一個傳統習俗

老人一般跟兒子居住,兒子對老人飲食起居都在照料,如果兒子主要贍養老人後,還跟沒有贍養老人的子女均等分配,這是不合情理的。

《繼承法》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就是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多分遺產。

也就是說,在老人60%遺產上,很可能最後的分配結果會是A女兒15%,B女兒15%+40%=55%,兒子30%的局面。

當然,如果是其中女兒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後者三個子女輪流贍養,遺產分配的局面又會是其他情況,這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刀切”!

第三、其他合理建議

01、關於遺囑的問題

遺囑往往比較私密,不容易被發現,但老人立有遺囑的話,往往會告訴受益人。

因此,如果受益人都不知道有遺囑的話,往往就是沒有遺囑的,可以按法定繼承辦理。

在遺囑上還要注意的問題,就是老人日常聊天說的以後房產怎麼分配的話,不具有遺囑效力,不能作為遺產分配的依據。

即便有遺囑的話,如大家對遺囑內容有異議,也是要審查遺囑效力的,不宜直接適用。

02、關於出資額

如果所有繼承人都認可,或者事前知道這個墊資額,要認定起來還是容易的。

最怕就是沒人知道這個墊資額,而出資的證明又已經不在了,這種情況下,要認定出資額就比較困難。實踐中,碰到這種情況的話,往往按照各佔50%產權測算。

03、關於兒子和女兒繼承權的問題

農村習俗,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老人不在後,往往很難繼承孃家的財產。

在城市中,兒子和女兒的繼承權都是同等的,法律也是這麼規定的。

但在分配遺產時,如果兒子贍養老人較多,醫藥費、喪葬費、墓地費之類的出得比較多,甚至全部是兒子出的,建議出資和沒出資的女兒都儘量少分,甚至不分遺產。

出資的女兒不分遺產,不代表自己在房產中的利益會喪失,出資部分享有的產權依然還是在的。

04、關於房子增值

小菜注意到你在背景信息中的一個細節:買房時女兒墊資。

這個細節很平常,但實踐中往往有一種情況,就是買福利房,老人缺錢,但有買房的名額,女兒出了一部分,但這個房子如果還是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產權的話,會對老人不公平。

怎麼說呢?

福利房有老人幾十年的工齡在,沒有這個工齡,沒有幾十年對單位的付出,能那麼便宜買到房子嗎?

所以,按出資額劃分產權比例,對購買福利房或集資房來說,是有失公允的。如果買的是一般商品房,按照出資比例劃分產權的話,問題基本是沒有的。

出資女兒在房產中享有產權是受到保護的,也是不用參與分配的。但老人在房產中的產權份額部分,就是老人的遺產,有遺囑,從遺囑;沒有遺囑,2個子女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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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兩個女兒,一個兒子,在買房子的時候,其中一個女兒拿了一部分錢,而房產證上也寫了她的名字。那麼等到老人百年之後,房子怎麼分配呢。我認為:

按照誰出錢誰擁有的原則,這個房子有老人和出錢的那個女兒所擁有,是無可爭議的。但是他們各佔的份額是多少?不知道房產證上有沒有明確的確定。如果有,那在老人百年之後,剔出女兒的那一部分,剩下的可以做為遺產,由繼承人進行分配。

如果老人和女兒的份額沒有確定,那就應該有老人和女兒,各自對半來判斷。那麼在老人百年之後。出資人的那個女兒佔50%,而把剩下的50%由繼承人共同繼承。

如果房產證上沒有確定各自的份額,但如果有人能拿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他們各自所佔的份額是多少,那繼承人可以通過協商的辦法,將份額確定下來,然後對父母那一部分進行分配。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人民法院來裁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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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分配。按市價折算出墊資部分,歸墊資一方。剩下部分按遺囑,或者法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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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房產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或協議,那麼是屬於房產證上登記的共有人的,原則上是各半,至於一女墊資,沒有約定為借款的,通常認為是贈與行為。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對於遺產,要區分為指定繼承還是法定繼承。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老人過世的當日起。

如果老人在世時立有遺囑,則是指定繼承,在老人過世後,被指定的繼承人需要明確表示接受其遺囑繼承其財產。如果沒有遺囑,則是法定繼承,在繼承人未聲明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按第一順位繼承人數平均分配其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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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女兒的名字,怎麼能說是墊資呢?!

我覺得該房產為老人和這個女兒的共有房產,至於比例可以按照出資的比例確定。如果老人去世,遺產分配時應該只屬於老人的部分進行分配,女兒的那部分屬於人家自己的財產。

如果其他兒女一定要認為該房產是老人的獨有房產,女兒出的那部分錢是墊資,那麼應該按照房屋增值情況給予那個女兒本金和利息收入,然後再說房屋分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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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就不應該說那些大道理親情最重要,但是老人應該在思維正常的情況下把事情處理好,都是自已兒女,在處理房產及錢的問題一定要公正,兒女也要互相謙讓,不要因為家產分配產生分歧,把問題和予盾指向老人偏袒誰了,弄的家裡四分五裂不管老人。女兒們的出發點都要考慮如何讓老人有幸福的晚年。在老人百年後剩下倆家產大家商量著辦,家庭困難的兄弟姐妹多幫一下或大家平均分配,高高興興,手足情深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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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去一女的墊資部份,其於的每人平分,子女三個共同養老人,如是不行老人的放在半邊,老人老了誰養誰佔。


往事隨風1381386374110


根據描述,房產為老人和女兒共有,要看下房產證上兩人的份額,若老人離世未留遺囑,要先將女兒的份額析出,然後再對老人的份額進行繼承。


Shirley婚姻家事律師


應該把房子分成三份,把墊付的那一份分給墊付人。其它兩份兩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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