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思議!房子一天沒住也要繳物業費?法院這樣判!

不可思議!房子一天沒住也要繳物業費?法院這樣判!

案情簡介

2015年12月30日,某小區業主委員會(甲方)與物業公司(乙方)簽訂《物業管理委託合同書》,約定:

甲方將住宅區委託乙方實行物業服務,乙方提供與《南京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和收費標準》三級二類服務標準的相關內容對應的服務;

委託管理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後,經業委會同意,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期限延長至2017年2月28日);

物業服務費由乙方按建築面積每月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住宅按0.7元/平方米·月收取;

空置房屋由業主書面申請報乙方,由乙方按建築面積收費標準的70%收取。

吳某於2006年購買了位於該小區××單元××室房屋,建築面積為200平方米,2015年開始對該房屋進行裝修。

吳某未向物業公司繳納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的物業服務費。

物業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吳某支付物業服務費。

吳某認為房屋一直處於空置狀態,未接受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應該繳納物業服務費,即便繳納也應該按70%繳納。

法院判決

判決吳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

本案分析

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書》合法有效,對全體小區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吳某作為小區業主,應當履行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的合同義務。

吳某雖主張涉案房屋在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一直處於空置狀態,不應繳納或全額繳納物業服務費,但根據合同約定,空置房屋應由業主書面申請報物業公司,吳某並未履行相關約定,對吳某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空置房需要繳納物業服務費嗎?

1、是否要繳納?

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交付後便成為《物權法》上的業主。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業主購買的房屋包括兩個部分,一個是專有部分,一個是共有部分。專有部分由業主自己進行管理,與物業公司無關,而公有部分就有物業公司有關。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根據以上規定,物業公司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的服務其實就是為業主的共有部分進行的服務。業主未入住,並不代表物業公司的服務內容就減少。

同時,《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所以,無論業主是否入住,只要成為業主,物業公司進行了相應的服務,業主就要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

2、繳納多少?

《物權法》第八十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業主在購買房屋簽訂購房合同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會一併簽署,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物業服務費的相關約定。

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建設單位制定,業主沒有商談的空間,只要購房就必須接受,業主要接受合同的約束。對空置房如何繳納物業服務費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很有可能沒相關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以上規定,以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當業主大會成立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選定的物業公司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這時業主要積極參與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特別是物業服務合同內容的商談,將空置房屋如何繳納物業服務費在物業服務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權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