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思议!房子一天没住也要缴物业费?法院这样判!

不可思议!房子一天没住也要缴物业费?法院这样判!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30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约定:

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服务,乙方提供与《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三级二类服务标准的相关内容对应的服务;

委托管理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经业委会同意,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期限延长至2017年2月28日);

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按0.7元/平方米·月收取;

空置房屋由业主书面申请报乙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吴某于2006年购买了位于该小区××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2015年开始对该房屋进行装修。

吴某未向物业公司缴纳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的物业服务费。

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支付物业服务费。

吴某认为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未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应该缴纳物业服务费,即便缴纳也应该按70%缴纳。

法院判决

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本案分析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合法有效,对全体小区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应当履行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合同义务。

吴某虽主张涉案房屋在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一直处于空置状态,不应缴纳或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但根据合同约定,空置房屋应由业主书面申请报物业公司,吴某并未履行相关约定,对吴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空置房需要缴纳物业服务费吗?

1、是否要缴纳?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后便成为《物权法》上的业主。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购买的房屋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专有部分,一个是共有部分。专有部分由业主自己进行管理,与物业公司无关,而公有部分就有物业公司有关。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物业公司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的服务其实就是为业主的共有部分进行的服务。业主未入住,并不代表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就减少。

同时,《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所以,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只要成为业主,物业公司进行了相应的服务,业主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2、缴纳多少?

《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业主在购买房屋签订购房合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会一并签署,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物业服务费的相关约定。

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制定,业主没有商谈的空间,只要购房就必须接受,业主要接受合同的约束。对空置房如何缴纳物业服务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很有可能没相关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上规定,以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当业主大会成立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选定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这时业主要积极参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商谈,将空置房屋如何缴纳物业服务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