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举个案例
王总某个体户的经营者,2019年经营的不错,数字指标汇总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400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280万元
税金及附加:20万元(其中包括全年已经预缴的经营所得个税10万元)
管理费用:40万元(其他包括经营者王总自己工资薪金10万元)
营业外支出20万元(其中全部属于行政性罚款)
另外
1、王总2019年允许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
2、专项扣除1万元(三险一金)
3、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赡养老人支出)
计算
1、经营所得利润总额=400-280-20-40-20=40万元
2、2019年度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经营者王总自己工资薪金10万元
(2)行政性罚款营业外支出20万元
(3)全年已经预缴的经营所得个税10万元
3、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80万元
4、2019年度应纳税额=80万元*35%-6.55万元=21.45万元
5、2020年3月底之前汇算清缴应补税额=21.45万元-10万元=11.45万元
提醒
1、汇算清缴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3、纳税人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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