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男性不叫强奸,叫猥亵,男性“性权利”就比女性低?

  刻板印象中,绝大部分人都认为只有男人强奸女人,绝不存在女人强奸男人。但是从现实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女性强奸男性也有不少。很多人肯定会说:“哇,真好,怎么没有女的来强奸我?真幸福”。假设对方长得“歪瓜裂枣”,你或许就不会说幸福。同时,如果女性把魔爪伸向我们的男童,那简直是辣手摧花,毁了祖国的花朵。因此很有必要保护男性的“性权利”。


强奸男性不叫强奸,叫猥亵,男性“性权利”就比女性低?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不能是男性

  强奸罪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性权利”的自由、妇女贞操权。而不是为了保护男性的“性权利”。从社会整体环境看,当时对强奸罪限定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那是由于女性处于弱势地位,女性的性羞耻程度高于男性。其次也很少发生女性强奸男性的案件,因此就没有必要特意为了保护男性“性权利”而创设罪名。

  而后为了弥补男性的“性权利”遭受不必要的侵害。因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罪名,即将原来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改为了强制猥亵、侮辱罪,将原来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了他人,包括了男性。

  因此,不得不说,《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男性“性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我们都知道,强制猥亵、侮辱罪的量刑标准是比强奸罪轻的多,因此会被认为男性的“性权利”就比女性的低?

  男女享有的“性权利”平等,保护法益程度不等

  笔者认为“性权利”不是法律赋予的,而是天生就有的权利,与生命权同等。与生俱来的权利,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是相同的,平等的权利。因为男性或者女性都可以自由选择与他人或者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从这个角度看无论男女对权利的支配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之分。

  但是由于女性的“性权利”更容易被侵害,因此刑法才特别的保护女性。无论是男性强奸女性,还是女性强奸男性同样都会被惩戒,只是惩戒的力度有所差异,因此笔者认为立法者在保护男女性权利的法益程度上存在不等。并不是男女性权利的不对等。

  实际上,在国外很多国家,男性被强奸和女性一样,都被认定为强奸罪,而没有区别对待。例如,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都将强奸罪及其他侵犯性权利的犯罪的对象规定为一般人,以表明男性、女性的性权利平等受到保护。

  也有很多学者呼吁我国也应该对男性、女性的性权利平等的保护,笔者认为是有必要的。毕竟男性有时候在两性关系中也是弱势群体,权利也会受到侵害,为什么就一定要区别对待?相信不久的将来,女性强奸男性也将可以以强奸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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