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不想要的小妾會如何處置?被拋棄的小妾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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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妾跟奴婢沒啥區別,她在家中的作用主要有二,一個是負責生孩子,延續子嗣,另一個就是承擔大量繁重的家務勞動。


如果一個妾能夠嫁入富貴之家,深得男主人的寵愛,還為家族生了兒子,那麼她的地位也會相應變高,不僅不用再承擔家務了,男主人還會給他配備使喚丫頭,她的命運也就相對好很多。但是,如果她不受寵,還沒生下孩子,那麼她就命運多舛了,男主人可以隨意對她進行處置。



一般來說,對於男主人不想要了的小妾,有如下幾種處置方式:

第一,送人。這種情況要麼是出手闊綽、待人仗義的富家子弟、文人墨客,與朋友交往很爽快,高興得不知道要怎麼辦了,便隨手把自己不想要的小妾送給朋友了,就像送出去自己的一塊玉佩,一枚扳指。像蘇東坡、白居易這樣的詩人,他們都有把小妾送人的經歷,這早已見怪不怪;要麼就是有求於人,或是為了籠絡人心,便將家中小妾相贈,以求達到自己的目的,就跟送禮行賄差不多。比如戰國時期的呂不韋,他為了能獲得在趙國做質子的異人的信任,以便將其帶回秦國,遂將自己的小妾趙姬相贈於他,以至於直到今天還有人懷疑秦始皇嬴政的生父其實是呂不韋。



第二,以妾易物。有一些人看上了男主人家的小妾,想要,但又不能白要,便拿出自己的寶貝去換,本質上同送人一樣。還是蘇東坡,他被貶黃州,臨走前與朋友飲宴。朋友看中他一個小妾,便商量說,此去黃州路途遙遠,願贈一匹白馬給你代步,只願將你這小妾贈與我可好?蘇東坡一向對朋友十分大方,自然慨然應允,估計還得感謝朋友的慷慨,贈給他一匹白馬代步。

第三,買賣租賃。家裡的小妾如果實在不想要了,還可以賣出去或租出去。比如史料記載說宋朝有一些宗室由於花錢太多,為了能有更多進項,遂選擇把自家小妾賣給青樓,或是租給一些富人。富人們聽說皇家的小妾進入了買賣租賃市場,都大肆求買尋租,價格也水漲船高起來,宗室們由此獲得了不少收入。



你可能覺得這是民間行為,歷代朝廷應該是打擊的,只是睜一眼閉一眼罷了。但實際上不是這樣的,像《唐律疏議》就明確規定了“妾通買賣”,可見就連法律都不反對處置小妾的行為。

總的說來,古代把妾室物品化、商品化,作為男性的私產存在可以送人、置換、轉賣,甚至是殺掉,這與古代人對待奴婢的態度是一脈相承的。


達摩說


眾所周知,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實行的是一夫多妻制,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在影視作品中,描述了大家族裡面的小妾或者錦衣玉食的生活,時不時還有閒心跟正妻爭寵。就是顯然這樣的描述是過於誇張了,要知道在中國古代社會,妾和奴婢的身份是沒有太大區別的,他在家庭中的作用主要分為兩點,一就是負責給男性生孩子延續子嗣,另外一個就是要承擔家庭中絕大多數的家務勞動。所以小妾顯然並不像我們在影視劇作品中看到的那麼悠閒自在。

正常來說,如果一個妾室在嫁入富貴人家時,要想得到男主人的寵愛,很大概率是要為家族生下兒子,而且是越多越好,那麼她的地位才能夠相應變得很高,不僅不需要再承擔繁重的家務,同時男主人也會給她配備一些生活丫鬟,他的命運相對會改變很多,但如果說他沒有辦法生下孩子同時又不受寵,這樣他的命運就很難說了,男主人可能會對她進行比較隨意的處置,甚至是與別人交換,更嚴重者還有可能會將她賣出去。

正常情況下,男主人對於那些不想要的小妾,往往會有以下幾種處置方式。

一、送人。

比較常見的就是將小妾送人的這種情況,正常是那些出手闊綽為人處事仗義,並且家庭收入,或者是社會地位都比較高的富家子弟,或者是文人墨客。像我們比較熟知的一些詩人,經常有,在非常高興的時候不知道怎麼辦,就順手將自己不想要的小妾送給朋友,而這樣的行為往往就像一種很正常的贈送禮物的舉動,感覺就像送出了自己的一枚玉佩或者是扳指。會做出這樣的舉動,要麼是有求於人,要麼就是為了籠絡人心,總之是帶有特殊目的的。

二、買賣租賃。

如果家裡的小件實在是太多了,那還可以賣出去,或者是租出去,在此書上就有記載過,在宋朝時的一些中式就由於花錢太多,但是又為了要確保自己家中的進賬,所以就選擇將自家多餘的小妾租給青樓或者是租給其他一些富人。當富人們聽說有皇家出身的小妾進入到買賣租賃市場,就揮舞著大把金錢想要租一個,小妾的租賃價格因此也水漲船高,相應的宗室們也獲得了不菲的收入。

三、以妾交換。

一些富人跟富人之間的交往,可能會看上對方的小妾,但是又怕直接開口要對方不給,那就只能夠拿出自己的寶貝去跟對方換,這種行為本質上跟小妾贈送是差不多一個意思。但可能是更高一個級別的行為,畢竟用自己寶貝換過來的女人最起碼這個富豪也會更加珍惜,而別人直接贈送的可能在打完一段時間之後,就會直接又重新送出去兩者的行為和價值就不可等同而語。

可能我們現在人很難理解古代人的這種思維方式和做法,但事實上歷朝歷代關於小妾的買賣和處置行為採取的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方式,甚至在部分的古代律法當中都明確規定的卻是可以買賣的行為,當一個國家連法律都不對,富人家如何處置小妾的行為作出約束時,那麼想必這些小妾的性命財產安全,自然也不被重視。


小芊芊愛歷史


我是杭州刺史,我來回答。

古代不想要的小妾會如何處置呢?每個朝代都有不一樣的方式,我們就以明朝為例來看一下。

縱觀《大明律》,其分七篇體例,三十卷,共四百六十條。涉及到妻妾犯罪的法律多集中在刑律之中,戶律中也存在多條。為了便於篇幅的安排,將主要從《明律刑律》中所涉及的如人命、鬥毆、罵詈、犯奸等五個小節進行說明。藉此揭示明朝統治者在對妻妾犯罪行為所採用的懲治措施,以及表現出的態度。

通過對《大明律刑律人命》律文的整理,涉及妻妾犯罪的律條主要集中在謀殺祖父母父母、殺死姦夫、謀殺故夫父母、威逼人致死和尊長為人殺私和幾個方面。下面將分別詳細論述。

謀殺祖父母父母

謀殺祖父母的行為,在明律中屬於“十惡罪之惡逆,真犯死罪決不待時。”凡有子孫婦犯此罪者,皆凌遲處死。

《大明律刑律人命謀殺祖父母父母》條規定:

“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謀殺總麻以上尊長,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

從律文可見,國家只要認定了妻妾有謀殺祖父母父母、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的行為,不管用何種方式、手段、有無同謀、都處以極刑。正如明律學家高舉所說“凡妻妾謀殺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此綱常之變,罪莫大焉,故已行者,不問傷人未傷人,不問首從,皆斬;已殺訖者,皆凌遲處死。”

還可引用明代律學家張錯的話,解釋明代對謀殺祖父母父母、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為什麼要處以重刑?

“父祖,己之天,期親,尊之近,外祖父母乃母之所從出,夫之父祖乃己之所依所,宜竭力奉承,乞可與謀殺害,故奸謀已行者,不問已傷未傷,皆坐斬罪,謀而殺說者,不分子女嫡繼,皆得凌遲處死,所以重三綱之大倫也。降至功總之尊,於分亦所當敬,歐罵尚加恆典,而況於謀殺乎,但其情服稍輕,故已傷者與已行有別,原其謀心,則一故殺乞者,不分首從皆斬。以尊謀卑減等科斷,至於以殺,以故殺可科。”‘

以此來說明國家所做之目的,都是為了維護社會和家庭中的人倫綱常,夫婦之義,以及尊卑貴賤的身份等級制度。

殺死姦夫

女性犯奸,不僅有違夫婦之道,亦是對女性應視自己的貞潔為生命這一公理的挑戰和反抗。當然,男性也會把自己的妻妾視作為買來的財物。當一個有夫之婦與另一個男人發生性關係時,即是對本夫私有物的侵犯,親夫當然有懲處的權利。

《大明律刑律人命殺死姦夫》條規定:“其妻妾因奸,同謀殺死親夫者,皆凌遲處死,姦夫處斬;若姦夫自殺其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國家把因犯奸而導致丈夫死亡的姦婦和姦夫,處以死刑,以儆效尤。而這樣定罪的原因則是因為“為人之婦,而淫通外人,是絕夫婦之義矣,淫人妻妾而恬不知懼,是亂人倫之常矣,故於行奸之所,本夫捕而殺之,不惟防拒敵之害,亦且誅淫亂之跡,才治其罪,原其心不能自已也。”

國家也把處罰姦夫姦婦的權利適當的交給丈夫。如律所說,“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從夫嫁賣。”這條律例對家庭中的夫妻而言是極度的不公平,丈夫可以出去尋花問柳,三妻四妾,而婦女便要在家遵守三從四德,相夫教子,從一而終。所以明人才會對此有感而發,認為“嚴於婦人之守貞,而疏於男子之縱慾”,感嘆這是“聖人之偏。

對此,有人對這一不公平的懲罰提出質疑,且正如《明律犯奸》條說“凡和姦者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習奸杖一百。強姦者絞。”這裡明文規定對有夫的妻妾犯奸罪者,杖九十。而在“殺死姦夫”條裡卻把生殺權交給了丈夫,並且有“於奸所登時殺死勿論”的言論,兩者相悖。藉於此律,清人薛允升大呼此舉對女性大為不公,並因此律而出現了更多的人倫慘案。正是:

“妻犯奸淫,即在應出之列,不出之而遂殺之,安能免罪焉?律於出妻之法,最為詳備,非但意存忠厚,亦在保全人命不少。此法不行,而致殺奸之例日益增多,甚至尊相犯,骨肉殘殺,有弟殺兄、侄殺叔者,又有殺及伯叔母、胞母姑、胞姊者,皆紛紛纂如例內,而輕重亦不得其平,刑章安得不煩耶。”

謀殺故夫父母

明代,雖然留下了很多的貞潔烈女的記載。但是對一般家庭而言,待子亡後,子媳若不是有很強烈的守節願望,或是無力為夫守節,舅姑便會做主或是妻妾自己主張嫁他人,以圖生計,而舅姑也可以獲得一份彩禮錢。照此來說,改嫁後的妻妾便和已故夫之父母沒有親屬關係了。

然觀《大明律刑律人命謀殺故夫父母》條規定:“凡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謀殺舅姑罪同。”似乎對妻妾的處罰不妥,然從律文後的註釋可以發現定罪依據,“凡妻妾夫亡改嫁他人,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謀見奉舅姑同罪,以其義未絕也,謀殺已行者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只因一個“義”字,不論妻妾再嫁還是守節,只要有謀殺丈夫父母的行為,均會被認為是謀大逆、不孝,而處以極刑。

不過還好有人以唐律為依據,為廣大的再嫁女性鳴冤,不應與見奉舅姑的處罰一致,並且提出了有力的論據:

故夫父母,與見奉舅姑,究有不同,是以唐律特立專條,亦是辦理區別之意,明律與見奉舅姑同,為之何解?律有為嫁母服期之文,而妻妾為故夫父母應持何服,並未言及,以禮推知,則無服矣。無服者與見奉舅姑同,似嫌為允。

對於上述律文,只有一種情況不用此律,即“犯夫而被出者,不得用此律”。可是有誰希望自己被丈夫或是公婆趕出家門呢。

關於這個問題你們是怎麼看的呢?歡迎大家交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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