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不想要的小妾会如何处置?被抛弃的小妾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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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妾跟奴婢没啥区别,她在家中的作用主要有二,一个是负责生孩子,延续子嗣,另一个就是承担大量繁重的家务劳动。


如果一个妾能够嫁入富贵之家,深得男主人的宠爱,还为家族生了儿子,那么她的地位也会相应变高,不仅不用再承担家务了,男主人还会给他配备使唤丫头,她的命运也就相对好很多。但是,如果她不受宠,还没生下孩子,那么她就命运多舛了,男主人可以随意对她进行处置。



一般来说,对于男主人不想要了的小妾,有如下几种处置方式:

第一,送人。这种情况要么是出手阔绰、待人仗义的富家子弟、文人墨客,与朋友交往很爽快,高兴得不知道要怎么办了,便随手把自己不想要的小妾送给朋友了,就像送出去自己的一块玉佩,一枚扳指。像苏东坡、白居易这样的诗人,他们都有把小妾送人的经历,这早已见怪不怪;要么就是有求于人,或是为了笼络人心,便将家中小妾相赠,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就跟送礼行贿差不多。比如战国时期的吕不韦,他为了能获得在赵国做质子的异人的信任,以便将其带回秦国,遂将自己的小妾赵姬相赠于他,以至于直到今天还有人怀疑秦始皇嬴政的生父其实是吕不韦。



第二,以妾易物。有一些人看上了男主人家的小妾,想要,但又不能白要,便拿出自己的宝贝去换,本质上同送人一样。还是苏东坡,他被贬黄州,临走前与朋友饮宴。朋友看中他一个小妾,便商量说,此去黄州路途遥远,愿赠一匹白马给你代步,只愿将你这小妾赠与我可好?苏东坡一向对朋友十分大方,自然慨然应允,估计还得感谢朋友的慷慨,赠给他一匹白马代步。

第三,买卖租赁。家里的小妾如果实在不想要了,还可以卖出去或租出去。比如史料记载说宋朝有一些宗室由于花钱太多,为了能有更多进项,遂选择把自家小妾卖给青楼,或是租给一些富人。富人们听说皇家的小妾进入了买卖租赁市场,都大肆求买寻租,价格也水涨船高起来,宗室们由此获得了不少收入。



你可能觉得这是民间行为,历代朝廷应该是打击的,只是睁一眼闭一眼罢了。但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像《唐律疏议》就明确规定了“妾通买卖”,可见就连法律都不反对处置小妾的行为。

总的说来,古代把妾室物品化、商品化,作为男性的私产存在可以送人、置换、转卖,甚至是杀掉,这与古代人对待奴婢的态度是一脉相承的。


达摩说


众所周知,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影视作品中,描述了大家族里面的小妾或者锦衣玉食的生活,时不时还有闲心跟正妻争宠。就是显然这样的描述是过于夸张了,要知道在中国古代社会,妾和奴婢的身份是没有太大区别的,他在家庭中的作用主要分为两点,一就是负责给男性生孩子延续子嗣,另外一个就是要承担家庭中绝大多数的家务劳动。所以小妾显然并不像我们在影视剧作品中看到的那么悠闲自在。

正常来说,如果一个妾室在嫁入富贵人家时,要想得到男主人的宠爱,很大概率是要为家族生下儿子,而且是越多越好,那么她的地位才能够相应变得很高,不仅不需要再承担繁重的家务,同时男主人也会给她配备一些生活丫鬟,他的命运相对会改变很多,但如果说他没有办法生下孩子同时又不受宠,这样他的命运就很难说了,男主人可能会对她进行比较随意的处置,甚至是与别人交换,更严重者还有可能会将她卖出去。

正常情况下,男主人对于那些不想要的小妾,往往会有以下几种处置方式。

一、送人。

比较常见的就是将小妾送人的这种情况,正常是那些出手阔绰为人处事仗义,并且家庭收入,或者是社会地位都比较高的富家子弟,或者是文人墨客。像我们比较熟知的一些诗人,经常有,在非常高兴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办,就顺手将自己不想要的小妾送给朋友,而这样的行为往往就像一种很正常的赠送礼物的举动,感觉就像送出了自己的一枚玉佩或者是扳指。会做出这样的举动,要么是有求于人,要么就是为了笼络人心,总之是带有特殊目的的。

二、买卖租赁。

如果家里的小件实在是太多了,那还可以卖出去,或者是租出去,在此书上就有记载过,在宋朝时的一些中式就由于花钱太多,但是又为了要确保自己家中的进账,所以就选择将自家多余的小妾租给青楼或者是租给其他一些富人。当富人们听说有皇家出身的小妾进入到买卖租赁市场,就挥舞着大把金钱想要租一个,小妾的租赁价格因此也水涨船高,相应的宗室们也获得了不菲的收入。

三、以妾交换。

一些富人跟富人之间的交往,可能会看上对方的小妾,但是又怕直接开口要对方不给,那就只能够拿出自己的宝贝去跟对方换,这种行为本质上跟小妾赠送是差不多一个意思。但可能是更高一个级别的行为,毕竟用自己宝贝换过来的女人最起码这个富豪也会更加珍惜,而别人直接赠送的可能在打完一段时间之后,就会直接又重新送出去两者的行为和价值就不可等同而语。

可能我们现在人很难理解古代人的这种思维方式和做法,但事实上历朝历代关于小妾的买卖和处置行为采取的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方式,甚至在部分的古代律法当中都明确规定的却是可以买卖的行为,当一个国家连法律都不对,富人家如何处置小妾的行为作出约束时,那么想必这些小妾的性命财产安全,自然也不被重视。


小芊芊爱历史


我是杭州刺史,我来回答。

古代不想要的小妾会如何处置呢?每个朝代都有不一样的方式,我们就以明朝为例来看一下。

纵观《大明律》,其分七篇体例,三十卷,共四百六十条。涉及到妻妾犯罪的法律多集中在刑律之中,户律中也存在多条。为了便于篇幅的安排,将主要从《明律刑律》中所涉及的如人命、斗殴、骂詈、犯奸等五个小节进行说明。藉此揭示明朝统治者在对妻妾犯罪行为所采用的惩治措施,以及表现出的态度。

通过对《大明律刑律人命》律文的整理,涉及妻妾犯罪的律条主要集中在谋杀祖父母父母、杀死奸夫、谋杀故夫父母、威逼人致死和尊长为人杀私和几个方面。下面将分别详细论述。

谋杀祖父母父母

谋杀祖父母的行为,在明律中属于“十恶罪之恶逆,真犯死罪决不待时。”凡有子孙妇犯此罪者,皆凌迟处死。

《大明律刑律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条规定: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谋杀總麻以上尊长,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从律文可见,国家只要认定了妻妾有谋杀祖父母父母、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的行为,不管用何种方式、手段、有无同谋、都处以极刑。正如明律学家高举所说“凡妻妾谋杀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此纲常之变,罪莫大焉,故已行者,不问伤人未伤人,不问首从,皆斩;已杀讫者,皆凌迟处死。”

还可引用明代律学家张错的话,解释明代对谋杀祖父母父母、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为什么要处以重刑?

“父祖,己之天,期亲,尊之近,外祖父母乃母之所从出,夫之父祖乃己之所依所,宜竭力奉承,乞可与谋杀害,故奸谋已行者,不问已伤未伤,皆坐斩罪,谋而杀说者,不分子女嫡继,皆得凌迟处死,所以重三纲之大伦也。降至功總之尊,于分亦所当敬,欧骂尚加恒典,而况于谋杀乎,但其情服稍轻,故已伤者与已行有别,原其谋心,则一故杀乞者,不分首从皆斩。以尊谋卑减等科断,至于以杀,以故杀可科。”‘

以此来说明国家所做之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和家庭中的人伦纲常,夫妇之义,以及尊卑贵贱的身份等级制度。

杀死奸夫

女性犯奸,不仅有违夫妇之道,亦是对女性应视自己的贞洁为生命这一公理的挑战和反抗。当然,男性也会把自己的妻妾视作为买来的财物。当一个有夫之妇与另一个男人发生性关系时,即是对本夫私有物的侵犯,亲夫当然有惩处的权利。

《大明律刑律人命杀死奸夫》条规定:“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皆凌迟处死,奸夫处斩;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国家把因犯奸而导致丈夫死亡的奸妇和奸夫,处以死刑,以儆效尤。而这样定罪的原因则是因为“为人之妇,而淫通外人,是绝夫妇之义矣,淫人妻妾而恬不知惧,是乱人伦之常矣,故于行奸之所,本夫捕而杀之,不惟防拒敌之害,亦且诛淫乱之迹,才治其罪,原其心不能自已也。”

国家也把处罚奸夫奸妇的权利适当的交给丈夫。如律所说,“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这条律例对家庭中的夫妻而言是极度的不公平,丈夫可以出去寻花问柳,三妻四妾,而妇女便要在家遵守三从四德,相夫教子,从一而终。所以明人才会对此有感而发,认为“严于妇人之守贞,而疏于男子之纵欲”,感叹这是“圣人之偏。

对此,有人对这一不公平的惩罚提出质疑,且正如《明律犯奸》条说“凡和奸者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习奸杖一百。强奸者绞。”这里明文规定对有夫的妻妾犯奸罪者,杖九十。而在“杀死奸夫”条里却把生杀权交给了丈夫,并且有“于奸所登时杀死勿论”的言论,两者相悖。藉于此律,清人薛允升大呼此举对女性大为不公,并因此律而出现了更多的人伦惨案。正是:

“妻犯奸淫,即在应出之列,不出之而遂杀之,安能免罪焉?律于出妻之法,最为详备,非但意存忠厚,亦在保全人命不少。此法不行,而致杀奸之例日益增多,甚至尊相犯,骨肉残杀,有弟杀兄、侄杀叔者,又有杀及伯叔母、胞母姑、胞姊者,皆纷纷纂如例内,而轻重亦不得其平,刑章安得不烦耶。”

谋杀故夫父母

明代,虽然留下了很多的贞洁烈女的记载。但是对一般家庭而言,待子亡后,子媳若不是有很强烈的守节愿望,或是无力为夫守节,舅姑便会做主或是妻妾自己主张嫁他人,以图生计,而舅姑也可以获得一份彩礼钱。照此来说,改嫁后的妻妾便和已故夫之父母没有亲属关系了。

然观《大明律刑律人命谋杀故夫父母》条规定:“凡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谋杀舅姑罪同。”似乎对妻妾的处罚不妥,然从律文后的注释可以发现定罪依据,“凡妻妾夫亡改嫁他人,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谋见奉舅姑同罪,以其义未绝也,谋杀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只因一个“义”字,不论妻妾再嫁还是守节,只要有谋杀丈夫父母的行为,均会被认为是谋大逆、不孝,而处以极刑。

不过还好有人以唐律为依据,为广大的再嫁女性鸣冤,不应与见奉舅姑的处罚一致,并且提出了有力的论据:

故夫父母,与见奉舅姑,究有不同,是以唐律特立专条,亦是办理区别之意,明律与见奉舅姑同,为之何解?律有为嫁母服期之文,而妻妾为故夫父母应持何服,并未言及,以礼推知,则无服矣。无服者与见奉舅姑同,似嫌为允。

对于上述律文,只有一种情况不用此律,即“犯夫而被出者,不得用此律”。可是有谁希望自己被丈夫或是公婆赶出家门呢。

关于这个问题你们是怎么看的呢?欢迎大家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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