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聞!55歲老父親開車撞死寶貝女兒,母親向保險公司索賠22萬

近年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狀況日趨嚴重,這也引起了大家對生命的重視,越來越多人選擇購買車險、意外險、人壽保險、醫療險等保險,為了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以防萬一,圖個安心。

這不,最近就發生了一起“父親開車時不慎撞死女兒,22萬保險拒賠”的真實案例。

奇聞!55歲老父親開車撞死寶貝女兒,母親向保險公司索賠22萬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懂寶帶大家來看看。

案例詳情:

去年6月,楊某雯駕駛楊某的二輪摩托車,與回家剛停定由楊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楊某遇事措施不當,小轎車再駛前碰撞楊某雯及其駕駛的摩托車,造成兩車損壞,楊某雯受重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同年7月,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雯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經核查,楊某與楊某雯為父女關係。楊某駕駛的小轎車為李某所有,李某曾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險賠償限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

後楊某與妻子何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二人沒有申請資格為由,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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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楊某與何某不服,將保險公司訴至法庭,請求法院裁決。

案例分析:

法院認為,第一,楊某在本案中有雙重身份,他既是侵權人,也是死者楊某雯的法定繼承人。如果不允許楊某作為原告,假如楊某雯只有楊某一個繼承人,則會存在繼承人無索賠權利的情形,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因被保險人李某怠於向保險公司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故楊某與何某依法可以直接起訴保險公司。

根據保險條款對 “第三者” 作定義時, 並未將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家庭成員排除在外。而根據該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的規定 “第三者” 應該排除本車駕駛人的家庭成員。

因以上兩個條款的規定存在矛盾,所以該免責條款無效,楊某雯屬第三者責任險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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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保險公司給付楊某以及何某賠償金222000元。

懂寶總結:

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法律並沒有對第三者範圍作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為了規避責任,保護自己的利益,往往會在條款中對第三者作很多限制,或設定很多免責條款,不利於第三者的保護。

“保險車輛造成被保險人、本車駕駛員及其家屬人身傷亡的屬除外責任”的免責條款,已成為保險業內的行規。

這一條款的設計,目的在於防止騙保的道德風險,但將風險轉嫁給了被保險人,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責任,排除了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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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可進行相關的免責條款設計,但應合法合情,更加人性化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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