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漢中這些社會組織將被撤銷

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第二十九條、三十條、三十一條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五章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的規定,擬對以下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未按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正常開展活動的社會組織予以撤銷登記。

請以下組織在公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辯意見,公告期滿後漢中市民政局將依法予以撤銷。

擬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名單:

01

社會團體(1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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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民辦非企業單位(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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