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21萬元變成110萬元被逼賣房,法院判決:撤銷《購房協議》

通過在銀行“倒帳”,借款21萬元變成110萬元被逼賣房,債權人以債務人不履行《購房協議》起訴法院。

對此,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本訴原告孫某要求判令本訴被告吳某、吳某範及沈某履行各方簽訂的《購房協議》、協助辦理房屋過戶至其名下手續的訴訟請求;撤銷反訴原告吳某、吳某範、沈某與反訴被告孫某簽訂的《購房協議》。

借款背後:《購房協議》引發糾紛

吳某範與吳某系父子關係,吳某與沈某系夫妻關係。涉訴房屋建築面積為44.94平方米,產權登記在吳某、吳某範、沈某名下,系吳某、沈某及其子的唯一居所。吳某範夫婦則居住在建築面積為29.97平方米的房屋裡。

2017年2月24日,孫某與吳某、吳某範、沈某簽訂《購房協議》,商定將44.94平方米的房屋以215萬元價格賣給孫某,抵扣吳某所欠孫某全部債務110萬元整,餘下105萬元正式簽訂購房合同前一次性全部付清,並返還全部借款憑證。賣方在收到應收款後立即把戶口遷出並積極配合買方進行房產過戶,如因賣方問題造成買方無法正常流程完成購房交易,賣方應承擔相應責任等。

對於相應借款,吳某卻表示,借條系按照交易明細於2017年5月18日補寫。孫某確實將相應款項轉至吳某的建設銀行卡中,但這些款項吳某均沒有收到。除了吳某的交通銀行工資卡被孫某收掉之外,吳某的建設銀行卡也在孫某處,故一般在轉賬當日或者次日孫某自己或者讓其他人跟隨吳某至銀行,將身份證和銀行卡交給吳某,讓吳某取款,取款後又換個營業廳再次存入孫某銀行卡中,吳某至始至終未曾拿到所謂的借款。

2017年6月,孫某以吳某、吳某範及沈某拒不配合履行《購房協議》起訴法院,要求履行《購房協議》,協助辦理涉訴房屋過戶至孫某名下。

雙方爭議:《購房協議》是否有效

原告孫某訴稱,吳某自2016年7月1日起多次以“用於消費、家用、做生意” 等理由向其借款,截止2017年2月24日連本帶息共計拖欠其人民幣110萬元。因吳某無力還款,遂與其父親吳某範、妻子沈某協商一致,將三人共同共有的涉訴房屋以215萬元的價格向其出售。經抵扣吳某所欠其全部債務後,其還應支付房款105萬元。因對方簽訂《購房協議》後至今未按照協議履行,拒絕將涉訴房屋過戶,而引發本案訴訟。

被告吳某、吳某範、沈某辯稱,不同意孫某的訴訟請求。本案名為房屋買賣,實為民間借貸,其三人願意按照欠款金額歸還孫某本息。對於欠款本金吳某認為總共為21萬元,並非孫某所述的110萬元;《購房協議》是在孫某等人暴力逼迫下無奈簽署,非其三人真實意思表示。《購房協議》即使不被撤銷也應屬於無效合同。現其三人當庭提起反訴,要求撤銷上述《購房協議》。

針對吳某、吳某範、沈某的反訴請求,孫某辯稱,不同意吳某、吳某範、沈某的反訴請求。《購房協議》系買賣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簽訂該《購房協議》之前,吳某早已在中介處掛牌出售涉訴房屋,說明其一直有出售涉訴房屋的意願。孫某與吳某之間確有借貸關係,因吳某無力償還,故與其父親吳某範、妻子沈某商量後決定將涉訴房屋出售給孫某。可見,《購房協議》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撤銷情形。

查明事實:依法撤銷《購房協議》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二:

第一,被告吳某與原告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係?

對此,原告既表示其真金白銀借給吳某110萬元,卻又表示與吳某之間存在生意合作關係,確認有幾筆轉賬系因吳某稱要和其合夥做生意,算是吳某的投資。而吳某一方面曾打電話向原告借錢時對其所說的借款110萬元未予否認,另一方面又強調其家人在積極籌錢還給原告,數目肯定會讓其滿意,同時表明其確實是在跟原告一起合夥做生意。可見,原告與吳某之間關係複雜,不是單純的借款關係,還有生意合作關係。

那麼,在借貸關係中,吳某實際拿到手的借款金額是多少?從原告出示的10多張借條顯示,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1月22日期間,吳某以“用於消費、家用、做生意”為由頻繁向孫某借款110萬元。按照原告自述,其與吳某僅為點頭之交的朋友,且知曉吳某及其家庭經濟狀況不好。在明知吳某及其家人明顯不具備還款能力、在吳某幾乎只借不還的情況下,原告還一而再再而三地同意借錢給吳某,且數額巨大,其行為有悖常理。後期原告雖表示因吳某隻借不還,故不再同意借款給吳某,但自述在吳某承諾將賣房還債後又繼續轉賬借款給吳某的行為亦有悖常理。此外,原告對借給吳某的款項來源前後陳述不一致,故法院對原告依據借條及銀行卡交易明細向吳某實際借款110萬元主張不予採納。

第二,三被告簽署的《購房協議》,以房抵債是否為其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外力脅迫?

庭審查明,涉訴房屋是吳某、沈某及其子三人的唯一住房,賣房後,如祖孫三代居住一起居住在吳某父母狹小房屋不具可行性,在沒有更好選擇或未受到外力脅迫下不會做出賣掉唯一住房的決定。期間,吳某曾被不明身份的人毆打後報警,此後,涉訴房屋及吳某父母所住房屋樓道內均被人噴了“吳某欠債還錢”等字樣的紅漆,吳某範和沈某多次報警。吳某與原告電話錄音中僅表示盡力籌錢還錢,但未表示同意賣房。

另吳某範在簽訂《購房協議》後一直在四處信訪,表示其在簽署上述協議時受到外力脅迫。且該《購房協議》內容過於簡單,僅有房屋位置及總房款的約定,沒有房款支付、交房、過戶時間、違約責任等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必備的重要條款,不符合交易慣例。

據此,法院對孫某關於簽署《購房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案中,《購房合同》因三被告在簽署時意思表示不真實且原告未能支付相應對價,法院對原告要求判令三被告履行上述協議並協助過戶的訴請不予支持,三被告反訴要求撤銷該《購房協議》,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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