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糾正錯誤的行政處罰決定(中)?

如何糾正錯誤的行政處罰決定(中)?

糾錯的阻卻事由有哪些?

並非處罰案件過程中所有的錯誤都需要通過糾錯程序來糾正。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無實質影響的決定不必糾錯;為保證行政決定的公定力,有些行政決定不必也不宜糾錯。阻卻的事由包括程序輕微違法、信賴利益、筆誤等。

程序輕微違法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同理,對於程序輕微違法的行政決定,行政機關也不必撤銷。

如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未向相對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但相對人承認違法事實的情形。此類違反法定程序並不影響處罰決定實體的合法性,因此不必撤銷。

再如陳述和申辯、聽證權利。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聽證針對重大行政處罰。但實際上,陳述申辯和聽證只是形式的不同,後者較前者更嚴謹、更嚴格而已,並非相互對立、獨立的程序。因此,在重大案件中,若行政機關保障了相對人聽證的權利,而未告知其申辯和陳述權利,僅屬於程序瑕疵而非程序違法。

再如期限類輕微違法。未在七日內告知相對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等;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告知訴權期限錯誤等情形。

三種情形都未對相對人的實體權利義務造成影響,故不必撤銷。特別是第三種情形,雖然訴權期限告知錯誤,但當事人的訴權仍有兩年起訴期限的保障。

如何糾正錯誤的行政處罰決定(中)?

信賴利益

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及確定力,糾正已執行完畢的行政決定應更審慎,以最大程度保護法的安定性及相對人和社會公眾信賴利益,只有當原行政決定違法達到明顯程度時,才被允許糾正。除非行政機關有證據證明相對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故意或重大過錯。

若撤銷會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重大利益,行政機關應在權衡相對人利益、公共利益及利害關係人權益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撤銷的決定。因行政機關的撤銷行為導致相對人信賴利益受損的,應當按照過錯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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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筆誤的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裁定可適用於判決書中的筆誤。《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45條規定,筆誤是指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因此,在處罰決定中出現編號、字跡、日期等錯誤時,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通過補正通知予以彌補。但不能以補正的形式來規避必須通過糾錯程序糾正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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