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3週歲的芬芬(化名)。 視頻截圖
湖南安化“幼女被性侵未立案”一事,警方的複查有了進展。5月24日,安化縣公安局作出刑事複議決定,撤銷4月28日該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我相信公安會公正地調查處理這個事。”5月24日晚,涉事女孩的父親陸超(化名)告訴澎湃新聞,女兒母親已收到了警方最新作出的複議決定書。
據受訪律師介紹,警方撤銷了此前的不予立案決定後,下一步應會作出立案決定並開展偵查。
13歲幼女與男子發生性關係,父親稱其有智障
此案發生在今年4月27日。據“北京時間”報道,益陽市安化縣幼女芬芬(化名),被當地一名29歲的男子李某帶到賓館發生性行為,事後芬芬報警稱被強姦,當地警方調查後不予立案。
接到報警的第二天,湖南新化縣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受訪者供圖
戶籍信息顯示,芬芬的出生時間為2004年12月10日。對此,芬芬父親陸超也向澎湃新聞予以了證實。也就是說,至案發時,芬芬的年齡為13歲4個月。
“她腦子有些問題,有智障,不過沒有去做過鑑定。”陸超說,女兒性格內向孤僻,2016年讀小學五年級時輟學。
陸超是湖南嶽陽市汩羅人,去年4月與芬芬母親離婚。陸超說,芬芬的撫養權歸其母親,芬芬有時跟他在汩羅生活,有時隨母在安化居住,“這次去安化才20多天,沒想到就出了這種事。”
安化縣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後,陸超提出了複議申請。
警方複查後撤銷原決定: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
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引發社會關注。5月20日,湖南益陽市公安局發佈《情況通報》稱,將開展相關複查工作。
“由市局法制部門牽頭,刑偵、督察等相關警種參加的複查工作小組,立即趕赴安化全面進行複查。”益陽市公安局通報稱,開展複查工作的同時,報請湖南省公安廳法制總隊和益陽市檢察機關派員指導監督,複查結果將及時通報。
5月24日,湖南安化縣公安局撤銷了此前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受訪者供圖
5月24日,芬芬家人告訴澎湃新聞,已收到安化縣公安局的複議決定書。這份“安公(刑)刑復字【2018】0003號”刑事複議決定書,落款時間為5月24日。該決定書顯示,安化縣公安局決定撤銷此前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書,“經審查,認為原決定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
“公安局的人告訴我們,一定會秉公處理。”陸超說。
警方撤銷原來不予立案的決定後,下一步會怎麼做?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向澎湃新聞介紹,按照相關程序,警方下一步應會作出立案決定,然後開展偵查,“公安局的複議本身就是一個審查行為,應該是現有事實和證據達到了立案標準,所以才撤銷了此前不予立案的決定書。”
普法小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2.對於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19.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於不滿十二週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於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20.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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