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下發《決定》:上調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定罪量刑標準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下稱《決定》),對原有司法解釋中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進行系統修改,更好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平等保護持卡人和髮卡銀行的合法權益。其中,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上調成為《決定》亮點之一。

據悉,2009年12月,“兩高”聯合公佈《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解釋》的出臺,對依法懲治信用卡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持續高位運行,《解釋》關於惡意透支的相關規定已經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亟待修改完善。

《決定》明確對惡意透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應當堅持綜合判斷原則,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決定》還列舉了應當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六種情形。

《決定》對《解釋》原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上調,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決定》明確了惡意透支數額的計算方法,規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決定》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從寬處理原則,強調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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