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首開執行監督“雲庭”

為妥善推進疫情期間的執行裁判工作,及時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日前,北京二中院通過北京雲法庭,“雲審判”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引起的執行監督案件。

為妥善推進疫情期間的執行裁判工作,及時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日前,北京二中院通過北京雲法庭,“雲審判”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引起的執行監督案件。


北京二中院首開執行監督“雲庭”


該案自2017年進入訴訟,當事人歷經一審、二審取得勝訴,在進入執行程序後的兩年時間裡未獲得賠償。當事人姚某、荊某認為執行法院已經輪候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卻未採取任何處置措施,心生疑惑且心急如焚,故向二中院提起執行監督,要求儘快拍賣涉案房屋。


北京二中院首開執行監督“雲庭”


庭審過程中,在審判長謝恩品的主持下,合議庭一方面仔細詢問、耐心傾聽,讓當事人充分表達全部訴求和事實理由;另一方面辨法析理,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為當事人解讀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充分釋明瞭不能處置涉案查封房產的原因以及執行法院所採取的執行措施。


本案是一起執行監督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監督程序主要針對執行法院有條件執行而怠於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情形。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執行法院已經採取了執行措施,但未取得相應成果的情況,這屬於執行不能的範疇,而不是怠於執行,不屬於應當監督的情形。經過明法析理,當事人對執行法院已採取的執行措施有了更全面的瞭解,也對執行監督程序有了較明確的認識,為本案的後續處理和執行奠定了堅實基礎。


北京二中院首開執行監督“雲庭”


經過庭審,當事人由焦慮不解到平和恍然,理解了法院執行工作的不易,增加了對法院執行工作的認同,表示願意全力配合法院工作。


當事人對法院在疫情防控時期,組織遠程庭審,傾聽百姓辛酸事,大大緩解了自己內心的焦慮不安,使自己在感受公平正義同時,感受到了司法的溫情。


法條鏈接

一、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一)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三)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採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將保全財產移交已進入執行程序的另案輪候查封法院執行:(一)首先採取保全措施法院消極執行,超過三個月未對保全財產採取變價處分措施的;(二)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覆》規定,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佈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封面&素材&配圖|來源網絡

供稿|北京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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