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機關事業單位總是用病假事假充抵帶薪年休假嗎,你怎麼看

單位用日常的病假事假抵銷帶薪年休假,到底是錯還是對,有法律法規依據嗎?這個問題要一分為二地看待。《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銷假管理辦法》中規定,教師依法享有寒暑假,不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請事假超過個人應該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而且不扣工資,也不能再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請病假的,工齡不足10年、超過10年不足20年、超過20年的,請病假天數在2個月、3個月、4個月的,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除此而外,職工可以正常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也不能把職工請幾天十幾天事假,或者累計十幾天一個月的病假,直接抵銷帶薪年休假天數。單位如果違規不安排職工正常的年休假,應該按加班發給三倍工資,或者在下年度補休。一般來講,除科考等特殊人員外,年休假不能跨年度安排。

單位如果違規抵扣職工帶薪年休假的,由組織、人社部門按管理權限查處糾正,如果不能糾正的,要給付三倍工資,違規行為嚴重的,除支付300%工資外,還應該支付賠償金。對於單位負責人的違規行為,組織、人事部門也會按幹部管理權限,給予主管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政紀處分。

很多機關事業單位總是用病假事假充抵帶薪年休假嗎,你怎麼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