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魯網3月26日訊(記者 閆雲倩)26日上午,聊城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佈會,聊城市司法局副局長張冰在會上表示,《聊城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張冰介紹,《辦法》在原《辦法》的基礎上,吸收借鑑外地經驗,將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都納入規範範圍,進一步豐富、完善了停車場內涵。其次,為更好解決全市“停車難”問題,增加了專用停車位的共享和設置限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條款,並規定了對道路停車泊位實行總量控制的原則。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居住區專用停車場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或實行白天與夜間、工作日與節假日等錯時使用情況下,向社會開放,提供有償或無償服務。居住區、商業集中區等公共繁華區域,其周邊道路具備節假日、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可以設置時段性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並在現場公示停車時段、允許停放的範圍、停車收費標準等內容。

張冰指出,《辦法》還明確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停車場(庫)管理信息系統和停車服務與信息共享平臺,收集、掌握機動車停車場信息,並向社會實時公佈機動車停車場分佈位置、泊位數量、使用狀況和收費標準等信息。公共停車場和向社會公眾提供有償服務的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將車輛識別信息、車輛進出時間、實時泊位等前端信息接入停車場(庫)管理信息系統和停車服務與信息共享平臺,從而實現停車場信息動態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張冰強調,結合政府規章立法權限,在原《辦法》基礎上補充了有關的法律責任。針對社會突出問題,增加了對強行索要或騙取停車費的處理規定。為保護公共環境,對於佔壓公共綠地、道路綠地、草坪停放車輛的,明確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相應調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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