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程序不规范](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3月19日国监委调查组指出: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派出所对李文亮出具训诫书不当,并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的问题。调查组已建议湖北省武汉市监察机关对此事进行监督纠正,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当晚,武汉公安对李文亮医生被训诫一案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平安武汉 通报: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相关纪律规定,经市公安局研究,对李文亮医生被训诫一案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武昌区公安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副所长杨力,安排民警对李文亮训诫,适用法律错误,存在执法过错,对民警执法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工作失职,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二、武昌区公安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民警胡桂芳,执法程序不规范,违规出具训诫书,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在武汉警方的通报中,认定杨副所长安排民警对李文亮训诫,适用法律错误,存在执法过错;而对民警胡某则认定其执法程序不规范,违规出具训诫书。
所谓执法程序不规范,据调查组查明,胡某代签没有参加训诫的徐警官的姓名!
法律是严肃的,严求执法必严,尤其是执法程序马虎不得。否则,作出的法律文书因执法程序违法甚至不规范,也会被认定违规而被撤销,执法者将被严肃问责,受处分。
对照自身经历的案子,我和代理律师周涛执行主任通过仔细查阅卷宗、庭审记录,竟然发现行政司法机关有6处程序违法或者不规范之处,有的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已经生效的判决被撤销,而发回其他法院重审。下面,接时间顺序做一个完整的归纳,可能对强化执法程序、依法行政有些介鉴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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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书没有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认定第三人即刘某某违反湘雅三医院单位秩序,只将处罚决定书送至医院,而没有送达给在刘某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中致江医生受伤的当事人。
这是明显的程序违法,就连其上级即行政复议机关也在复议决定书中认定“确属不当”!
这是一处硬伤。
二、送达回执存在代签,甚至倒签时间。
在签属送达日期为“2017年8月19日”的送达回执中,送达人、送达、收到时间均为一人笔迹,其中送达人一栏中还签属了两位民警的姓名,都是一个人所签!
参照“涉李文亮”调查组的认定,显然属于“程序不规范”。
暂且不讨论是否是“10月19日”送达,而写成“8月19日”。这个问题可以先放一放,交给专业人员调查吧。
三、在同一时间,办案人员刘某某同时询问当事人和第三人的父亲。
细心的周涛律师调阅笔录,惊讶地发现,在2017年4月23日案发当天,12时38分至14时20分时段,这位刘姓办案人员同时调查询问、给当事人江医生和第三人父亲刘某某作笔录。
两份笔录,白纸黑字,这是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又一处硬伤。
四、第三人刘某某下午两时许到案,两位办案人员仅对其调查询问,而没有作笔录鉴字确认。
在庭审中,第三人当庭承认(2019年8月20日庭审直播录像、庭审记录均可为证),案发下午2时许,来到派出所后两位办案民警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但没有作笔录签字,而警方也只提供了案发当晚21时27分为刘某某作的第一份笔录。
庭审中,警方对此并没有反驳,强调太忙了!
忙什么呢?原来办案民警在调查询问完第三人刘某某之后,没有给其作笔录签字确认,而是驱车去了100多公里外的益阳乡下,去找证人蔡某某作笔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6、59、6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案发当天下午对第三人刘某某只作口头询问,严重违反法定的询问调查程序。
五、行政复议机关已经认定行政机关没有送达行政处罚书给当事人属程序违法,却没有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六、第三人扰乱湘雅三医院单位秩序,而市、区两级法院竟然没有通知单位参加讼诉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高级法院直接给撤销了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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