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同意取消物业吗?

豫北见闻


重点说在前面: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具体的慢慢看: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的专业管理单位,对小区的各方面工作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且责任主体明确,如果管理不到位,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利益,就算员工辞职了,公司主体也跑不掉。

大家对物业公司的反感,主要还是在于,物业公司的服务大部分都是没有达到业主要求的,且还有很多物业公司的自我定位不清晰,反客为主,就更遭业主的反感了。

还有就是物业的收费问题。其实,按照最普通的经济学常识来说,物业费也是应该每隔几年有个增长的,毕竟物价、人力等必要成本也在增长。要保证或者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物业费也是经济保障。毕竟作为物业公司来说,盈利才是重点(现实如此);但作为业主来说,一旦多收费,不管合不合理,都会有情绪,而有一个人出来呛火,就会勾出一大群业主的反对。如果物业服务到位,或许还能被接受,但能做到的物业公司真的是凤毛麟角。

如果真的取消物业,那可能事情也不会像很多业主想象得那么美好了。就算没有物业,小区的各种事物的管理问题依旧会存在,需要解决。业委会或者业主共治?业委会成员并不是常驻工作人员,没有办法对物业工作长期负责。

而且,物业遇到的问题,业委会或者业主来做一样会遇到。且在很多问题上,业主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有没有被损害,或者在大家共同承担的责任上自己是不是吃亏了。如此一来,一开始或许大家都能和气解决问题,但时间一长,矛盾积累,始终会导致小区业主间的不和谐。这对于小区长期是不利的。

最后以我小区的实际情况作为范例:物业公司是大公司,但服务确实鸡肋。但每次一有问题,物业都能有反应,虽然做的不到位或者反馈不及时,但有业主问了,总还是能找到物业的工作人员回答。但反而是业主间,每次都能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事,在业主群里吵起架来。结果明明是业主和物业间的问题,变成了部分业主之间的问题,反而没业主什么事了。毕竟每个业主的家庭情况不同,小区内的物业使用情况也不同,要让所有或者大部分业主能够对物业工作产生相同看法,从大概率上来说,很难实现。


全职奶爸孤岛君


非常赞同取消物业。任何小区的物业开始都不是由业主选出的,而是一些权力人交由其代理人而指定的,权力人往往又是居民委的当权人,变相搜刮钱财,还不负责任。一旦物业破产,就没人承担责任,坑害了广大的业主。所以坚决支持取消物业,由永远负责任的居委会来管理。


用户8336526903780


物业是改革开放后房地产走向市场的产物,如今的物业公司完全本木倒置,不是以服务为主,而是充当主人角式,态度恶劣服务不到位,与旧社会“占山为王”的车匪路霸没有什么两样,相当一部分物业勾结社会地痞流氓以敲诈勒索业主钱财为目的,带有涉黑涉恶黑社会性质,政府取缔私人物业公司是迟早的事。

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改革开放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让民众充分享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社区是管理服务机构,承担着党和政府对所辖区域内小区业主服务和管理职能。让小区归回社区服务管理,是党和政府转变政府行政职能、提升服务民众质量的重要途径。


随缘9968


举双手赞同,以前物业收费时不毕恭毕敬,收费后就想多剩物业费,想方设法找借口少服务,物业不真正成为业主服务员,而是领导者,说话没教养,高声喊业主,我花钱是要你服务的。或者是经过正规培训的团队才行!


王晔春143


有的物业只收钱是事不管,要他无用


兄弟酷


大家都是有身份的人,目光何必如此短浅,从过去到现在,从现在的未来,任何东西都在改变,老一辈的长辈鼓励勤劳致富,国家起步了,全国人民努力奔小康的梦想,要想富,先修路,国家慢慢富强了,大家生活水平提高了,那么标准也就提高了,无规不成圆,努力会让人更加快乐!也只有快乐才会找到幸福!如果取消物业费,那就让城市的人去农村发展,想怎么来,就怎么来,[捂脸][捂脸][捂脸][捂脸],


黄石的孩子小明


必须取消,而且要马上,物业是害群之马,是腐败的根源,是剥削层的温床,是农村人剥削城市人证据


用户3298718977482


在这里称要取消物业,认为物业只收钱不做事的人,他们在公司可能是员工,每天拿着工资,也想着偷懒、少干活和不干活,还骂老板。他们的老板也抱怨他不干活,懒得要命。[捂脸][捂脸][捂脸][捂脸][捂脸]


无所畏惧之剑


我也不知道这些同意取消的是个什么心态,如果取消的物业了,你的居住环境将会一塌糊涂,垃圾没人收,电梯没电,没人修,公共区域随意被邻居侵占,你开车回家将没有车位,安全无保障等等,树木绿化随意生长,不到半年,你的小区将会成为垃圾场,原始森林。你房子的价值将会直线下降,到时候哭都来不及。 真是搞笑的一群人


爵布


应该精简物业组织。变成一个服务小组。有物业负责收费后聘请保洁园林保安,定期打分,表现不好的就换掉。这样就是铁打的物业,流水的服务人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