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证网约车线下揽客,收了55元被罚3万元

基本案情:2018年6月29日21时许,案外人周西羡与同在南宁火车东站等客的蓝会休分别驾驶桂A×号和桂A×号车辆将8名乘客送至目的地,乘客用手机微信向周西羡支付了110元,周西羡分给蓝会休55元。2018年7月1日,3名乘客到南宁市公安局长虹派出所反映情况,称周西羡和蓝会休抬高车费。同日,蓝会休和周西羡在南宁市公安局长虹派出所接受询问。经查,查实蓝会休办有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2018年7月16日,市交通局对蓝会休作出桂南交违通[2018]2771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蓝会休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客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蓝会休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期限。

蓝会休于2018年7月16日签收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年7月17日,蓝会休向市交通局提交了《检讨书》,请求从轻处罚。2018年7月20日,市交通局对蓝会休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进行集体讨论,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771号处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的处罚。

双证网约车线下揽客,收了55元被罚3万元

蓝会休不服处罚决定,诉称:

1.市交通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市交通局不能提供上诉人与他人因搭乘汽车而发生了营业性质的交易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因此认定上诉人“通过手机收取运费55元”没有事实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针对不同的营运服务方式设置了不同标准的许可条件和法律责任,不应将非法营运的定性笼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范围。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不适用于出租车客运类的非法营运行为。

裁判结果

南宁市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蓝会休虽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本案中并非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接受订单,也没有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运费结算,而是直接与乘客商定车费,将乘客送至目的地,该行为不属于《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的调整范围。

蓝会休驾驶的车辆并非巡游的出租车,不是出租车经营服务,属于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蓝会休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客运营运,应当依据第六十三条规定实施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