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欠款憑證不一定導致訴訟時效起算

 【案情】

    凱天公司與星程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凱天公司承建星程公司發包的物流園工程,凱天公司須交納合同保證金200萬元。凱天公司聘任鍾某為該項目負責人,後鍾某向項目部交款200萬元,項目部又將此款以凱天公司名義交給星程公司。2012年3月3日,凱天公司向鍾某出具欠條:“欠到鍾某現金貳佰萬元,此是由欽州項目部交到星程公司合同保證金。此據。”欠款人處加蓋有凱天公司的公章,並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捺印。鍾某於2015年11月1日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凱天公司償還欠款200萬元。

    【分歧】

    涉案債權憑證的性質決定了該案債權是否因超過訴訟時效而成為自然債權。本案就債權憑證的性質產生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鍾某與凱天公司的借貸關係由於2012年3月3日欠條的出具轉化成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所以欠條的出具系債權人權利主張的結果導致訴訟時效起算。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為借款合同糾紛,凱天公司向鍾某出具“欠條”實際上是對前面200萬元借款關係的一個確認,“欠條”實為“借條”,訴訟時效應該從鍾某向法院起訴時起算。

    【解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欠款關係是一種事實狀態並非法律關係本身,欠款憑證性質的認定應該基於欠款事實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而法律關係的認定應該基於對文字內容與事實的綜合審查,不能拘泥於憑證的名稱或書面措辭。

    借貸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借款人的借款給付和貸款人的歸還本金及利息的給付。欠款關係則體現一種差欠款項的事實關係,差欠款項雖然基於一定的基礎法律關係,但欠款關係本身並非一種法律關係。買賣、損害賠償、股權轉讓等都可能形成欠款關係,故借款關係肯定會產生欠款的事實,但欠款則不一定是由借款產生。本案施工合同載明,由凱天公司承建星程公司發包的物流園工程,合同的雙方是新凱公司與星程公司。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保證金的給付義務人是凱天公司,與星程公司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是凱天公司而非鍾某。雖然200萬元保證金的最終來源是鍾某,但該筆保證金實際上由項目部以凱天公司名義交付給星程公司,鍾某與星程公司不成立借貸關係,鍾某與凱天公司之間成立借款合同關係。

    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種證明借貸事實的債權憑證,本質上是簡化了的借款合同。欠條通常是由於債務人因不能按時向債權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是債權債務結算的結果。借條和欠條不能僅憑名稱來認定,而要看該債權憑證記載內容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係。實務中,雙方實際是借貸關係卻在出具借貸書面憑證時名稱寫成“欠條”,或者正文出現類似“欠款”的用詞情形很常見,此類欠條應認定為證明借款關係成立的借條。訴訟時,借條對證明借款關係的存在具有很強的證明力,而欠條在相對方提出抗辯時,權利主張人需要進一步證明欠條形成的原因,即欠條形成的基礎法律關係。2012年3月3日,凱天公司向鍾某出具的“欠條”載明“欠到鍾某現金貳佰萬元”,也證明鍾某對凱天公司債權的形成是由於鍾某200萬元現金的給付,涉案欠條基於借款關係形成,實為借條。

    民商法訴訟時效制度最初來源於羅馬法。權利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可以認為該權利對他並不那麼重要,訴訟時效制度的設計就是為了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以維持民事關係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節省司法資源。訴訟時效的起算以權利人可以行使權利(請求權)而不行使為前提。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鍾某一直為凱天公司物流園項目部的負責人,鍾某與凱天公司之間有業務往來關係。200萬元保證金出借時,以及後來出具的“欠條”均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欠條”出具時鐘某所享有的債權並沒有受到侵害,“欠條”的出具是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確認的結果,不能推定為債權人對權利的主張。2015年鍾某向法院起訴,是鍾某第一次主張權利,故鍾某的債權並沒有因超過訴訟時效轉化成自然債權。

    (作者單位: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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