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6萬億元保險資管市場迎新規,引導長期資金服務實體經濟

2.76萬億元保險資管市場迎新規,引導長期資金服務實體經濟


2.76萬億元保險資管市場迎新規,引導長期資金服務實體經濟



3月25日,作為資管新規(《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的配套政策,《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正式亮相,並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我國保險資管機構穩步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保險資管產品投資運作總體審慎穩健,但各類保險資管產品缺少統一的制度安排,與其他金融機構資管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也存在差異。因此,上述《辦法》的發佈對促進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有重要意義。《辦法》如何規範保險資管產品的發行機制?保險資管產品可以投資哪些領域?“金融1號院”為讀者進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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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管市場有多大


近年來,我國保險資管產品業務穩步展開。銀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年底,保險資管產品餘額2.76萬億元,其中債權投資計劃1.27萬億元、股權投資計劃0.12萬億元、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1.37萬億元。


從投資領域來看,債權投資計劃和股權投資計劃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成為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對接實體經濟的重要工具;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主要投向股票、債券等公開市場品種,豐富了保險資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導長期資金參與資本市場。


在保險資管產品的發行方面,2013年,債權投資計劃發行由核准制改為註冊制;2018年,簡化了股權投資計劃發行的註冊程序。上述《辦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簡政放權,將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由首單核準改為登記,並要求保險資管產品發行應當在銀保監會認可的機構履行註冊或者登記程序。同時,《辦法》要求註冊機構和登記機構落實註冊登記責任,持續加強產品存續期風險監測,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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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意見被採納


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7日,銀保監會就上述《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或擬在後續產品配套細則中採納。”銀保監會表示。


其中,在投資者資質方面,《辦法》將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明示為產品投資者,更好體現保險資管產品服務長期資金的導向。對此,業界人士認為,將長期資金納入投資者範圍,有助於保險資管機構積極引導長期資金對接實體經濟,服務民生建設,同時也有助於保險資管機構創新產品設計和運作。


同時,受新冠疫情影響,我國部分企業發展受到衝擊,在幫助這些企業渡過難關方面,保險等長期資金也能發揮大作用。在基礎建設、大健康、公共衛生等領域,險資也都能積極開展投資。


在代理銷售機構方面,《辦法》適當拓寬了代理銷售機構範圍,為後續業務發展預留了空間。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自行銷售,也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保險資管產品。這將彌補保險資管機構自身銷售渠道不足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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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私募定位與底線思維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強調了上述《辦法》的四個原則,


  • 一是堅持保險資管產品的私募定位。保險資管產品定位為私募產品,主要面向保險機構等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


  • 二是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一方面,對照《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從期限匹配、風險準備金、非標限額等方面彌補了監管空白;另一方面,結合保險資管產品特點,細化了機構資質、產品運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內容,並在投資範圍、能力監管、風險責任人等方面制定更嚴格的規則。


  • 三是堅持保險資管產品的中長期特色。引導保險資管產品錯位競爭和差異化發展,一方面發揮中長期產品的優勢,豐富市場中長期投資工具和金融產品供給,滿足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暢通長期資金對接實體經濟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


同時,上述《辦法》是保險資管產品的“母辦法”,後續銀保監會還將針對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和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出臺配套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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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管產品可以投資什麼


上述《辦法》明確規定,保險資管產品的投資範圍共有14類,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公司信用類債券、證券化產品、公募基金、其他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投資範圍與理財產品、私募資管計劃的投資範圍總體一致。”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此外,考慮到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政策和風險管控要求,《辦法》要求保險資金投資的保險資管產品,其投資範圍應當嚴格遵守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規定。非保險資金投資的保險資管產品,其投資範圍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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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風險防控


在“放開前端、管住中後端”的監管思路下,風險防控是一個重要課題。上述《辦法》著重從四個方面加強對保險資管產品業務的風險防控。


  • 一是壓實產品發行人主體責任。要求保險資管機構符合投資管理能力要求,落實風險責任人機制,健全產品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將產品業務納入內部稽核和資金運用內控年度審計。


  • 二是全面規範產品運作。在打破剛性兌付、消除多層嵌套、去通道、禁止資金池業務、限制期限錯配等方面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對產品發行、存續、終止清算等全生命週期管理。


  • 三是完善風險管理機制。要求保險資管機構按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加強關聯交易管理,細化信息披露安排。


  • 四是落實穿透監管。要求保險資管機構有效識別保險資管產品的實際投資者與最終資金來源,充分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範圍和交易結構等信息。


2.76萬億元保險資管市場迎新規,引導長期資金服務實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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