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老師工作中,真正需要的不是“懲戒權”,是體罰學生後的絕對“免責權”!咋看?

瓜太郎


這就像外科醫生做手術,術前醫患進行溝通,並簽署相關協議。學校也應該建立相關機制,學生入學前,老師與家長溝通,並簽署相關協議,賦予教師懲戒權!


一縷清香188362247


老師為什麼要體罰呢?肯定有原因的。非常重,下狠手,老師做事情太沖動了,家長可以私下找老師,只是私下。如果只是叫站了會兒,最後吃飯,這應該不算什麼,大家認為呢。如果家長喜歡護短,老師做事情、教學就畏手畏腳。[捂臉]我的寶貝在讀幼兒園,有一次我去接她,在路上她就對我說“媽媽,老師沒發糖給我,媽媽,老師沒發糖給我”說了兩三次,我沒理她,一回到家,她就對爺爺奶奶(爺爺奶奶都非常寵她)說,老師沒有發糖給我。這下不得了了,奶奶說“趕緊打電話問一問老師為什麼不發糖給我的寶貝,是忘了發嗎?難道我的寶貝那麼不受人重視?”我沒照奶奶的要求去做,我說肯定是有原因的。我嚴肅地追問原因,小孩終於道出了實情,由於她說話,所以老師沒有發糖給她。只是兩顆糖而已,試想,如果我打電話過去,老師會怎麼想?以後老師還能嚴格地要求孩子嗎?


小草發芽了58


現在的孩子本來就是土皇帝,小公主。打不得,說不得。我弟弟是高中老師,告訴我一件事。學校每個月一次大掃除。就安排一個男同學掃地,拖地。可是他就是不幹。而且說不會幹。然後弟弟說交給他。一個教室拖了一半了,還說不會幹。弟弟都氣死了,然後說,以後堅決不讓孩子做老師,太受氣了!真不知道老師一點懲戒權都沒有,是幸與不幸?不知道在不久的將來,是否還有有擔當,有責任感的上進心的好孩子


不畏風霜向晚欺


編者按:廣東省已經出臺教師在正常教學中可以使用合法的“懲戒權”的文件。教育部也出臺《意見》將會明確賦予教師的懲戒權以及懲戒的規則,讓教師們在形式合法正當的“懲戒權”過程中有法可依。



但是,很多一線教師還是很有有自知自明,他們一致表示:“給我懲戒權,我也不會用”。大多數教師已經決定當個“佛系教師”。“佛系教師”是進來教育界十分流行的詞,意味著教師們將要以一種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鐘的態度來對待自己的教書育人的工作。

這麼做難道不會違背師德嗎?這是很多網友十分反感的做法。但是,有什麼辦法?教師們沒有一個制度來保障他們的工作和生命安全不被侵犯。《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確實已經很多,但是法律中規定的是教師的義務,權利卻無法保障,也就沒人在教師出事後為教師說一句公道話,反之,則是學校連夜的處分,教育局馬不停蹄的追加處分,令人心寒。

所以,確實是現在的教師需要的不是懲戒權,而是懲戒之後如何能保障教師合法懲戒權益的制度,也可以說是“免責權”。為什麼教育部已經發文給教師懲戒權,為何教師們還是對懲罰學生的行為畏首畏尾,如履薄冰?原因大概如下:

1、懲罰、變相體罰、體罰界限模糊不清,教師懲戒時很難掌握程度。

2、即使《意見》細化了懲戒規則,教師在執行時也會出現各種意想不到的情況發生。

3、《未成年保護法》的法律效力比《意見》大,處理起來麻煩。

4、大多數教師懷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教學,以明哲保身。

5、不確定學生家長會對教師懲戒學生會做出什麼樣的行為。

綜上所述,無論是懲戒權還是懲戒後的免責權,教師都左右為難,不知如何取捨才好。社會大環境,法律制度,教育管理制度等不完善之前,單單靠教師執行懲戒權還是不行,需要教育主管部門專門建立在每一個學校建立一個懲戒機構專門來執行,懲戒機構人員由學校領導組成,這樣更能體現懲戒的威信。


孖無悔觀教育


師範大學4年,你們這幫二貨老師都幹什麼了?就打遊戲談戀愛扯淡了,是不是?就沒學會教育這倆字?是不是都不認識“教育”這兩個字?你們上個大學就不知道怎麼去提高自己,提高最基本的教學業務能力?就沒學會用自己生動有趣的知識語言能力讓學生被你吸引,就沒學會用自己的人格魅力帶領學生?自己屁本事沒有,還想讓學生服從你,你只能拉大旗做虎皮,用尊師重教來遮掩你的無能,沒本事趕緊辭職,不要誤人子弟,也給好老師讓個地方,天天在頭條呼天搶地的,要點臉不?

懲戒教育從師範大學的教授開始,懲戒權先交給師範大學的教授們,先從師範大學裡開始,嚴格界定打這些未來的二貨老師是手心還是屁股,還是乾脆扇臉。不要當了老師沒本事還沒臉沒皮的要懲戒權。

要教育好孩子們,先從培養好老師開始。

讓一個國家人民的整體素質提高是教育的根本目的,你的學生有上北大清華的,有考不上大學的,但是他們成年以後都是好人,都不犯法就是你作為老師的最大成就。每個老師都能如此,不是一個國家的幸運嗎?不是每個孩子的福祉嗎?不是全體老師的最大福利嗎?你會說那跟我有什麼關係?告訴你這是對老師最大的好處,你在這樣的國家裡做老師原意嗎?全體國民都會尊師重教,老師會成為高收入的人。最受尊重的人。維護教師隊伍不是呼天搶地的跟怨婦一樣的撒潑。


木香春暖


五蓮二中楊守梅老師事件,銅陵周安員老師事件引發了人們對老師該不該有“懲戒權”的爭論。

近段時間以來,對於教師該不該有懲戒權的爭論再次熱門起來。事情緣起兩個教育事件:其一是五蓮二中楊守梅老師因為用課本抽打了兩個逃課的學生而被處於扣發全年績效工資,責令學校解聘,列入信用黑名單等嚴厲處罰。任何一個負責任的老師,對於學生逃課都不能熟視無睹,聽之任之,在勸說無效的情況下,恨鐵不成鋼,動了手,固然不對,但是不至於如此一棍子打死。


在網絡輿論的壓力下,五蓮縣政府終於更正了五蓮教體局錯誤的做法,給了萬千老師一個交代。但是此事引發的討論卻沒有停息,正面教育,賞識教育真的能解決當前教育的所有問題嗎?在苦口婆心沒有效果的情況下,老師為何不能採用一些“懲戒”措施呢?
近期引發教師教育權利爭論的還有一個事件,銅陵周安員老師因為採用了肢體接觸制止學生打架,結果被家長層層上告,最後無奈賠償930元檢查費,氣憤難消的周老師最後選擇投河,用這樣的方式來捍衛自己的教育權利。

什麼樣的懲戒才是適度的,被允許的?是不是隻要老師對學生實施了懲戒,家長去上訪,老師都必須面臨處罰?如果是,那老師的教育風險太大了,尤其是一個負責任的老師。管就意味著風險,不管又師德難安。

“懲戒”和體罰不是一回事,教育不能沒有懲戒,但是可以不體罰。

很多人一說到“懲戒”,就必然聯繫到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懲戒”和“體罰”是兩回事,體罰主要是指對學生身體上的懲罰,如打手心,打屁股,扇耳光等等。而懲戒則更多的是通過其他非肢體接觸的方式對學生進行懲處。比如取消遊戲和參加活動的權利,罰勞動,延長學習時間,增加練習量等等。



學生尤其是中小學生自覺性比較差,在正面教育效果不明顯的時候採取一定的懲戒手段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要讓一個活蹦亂跳,在家裡無拘無束的孩子遵守學校的各種制度,僅僅靠表揚能行嗎?對他們為何不能採用剝奪遊戲,活動的權利,延長學習時間,罰勞動,跑步等方式進行懲戒呢?讓他們知道學校有學校的規矩不是什麼壞事!
很多國家對老師適當對學生進行體罰持積極的態度。比如新加坡,老師可以在有監督的情況下,對屢教不改的學生用戒尺打屁股(最多六下),還有日本,美國等國家,都規定老師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採用適當的肢體接觸的手段對學生進行懲處。當然,規定得很細,在各種情況下使用何種手段都有一個執行細則。


總結語:沒有哪個老師願意去懲戒,體罰學生。我常常對我的學生說:“懲罰你們我並不快樂,想反的我很害怕,很擔心,因為我怕出問題,怕被告。但是當你們屢教不改的時候,我別無選擇,只能舉起戒尺。”老師不想要懲戒權,也不想免責,但是職業道德告訴我們,不能放棄對孩子的懲戒,不能面對他們的錯誤聽之任之。


周老師教育談


教師需要懲戒權,並且這個懲戒權也一直在教師的手裡。但需要體罰學生後絕對的“免責權”,我認為這個有點過分了。



教師需要懲戒權,並且這個權利一直在教師的手中。這個懲戒權的擁有,是教育行業本身的性質決定的,學校教育的形式決定了教育的前提是管理,有管理就有要求,有要求就有對違反要求者的懲戒與督促。所以,懲戒權是教育賦予教育者的一項權利,也是教育工作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懲戒不等於體罰。懲戒是教師對違反校紀校規、違反教師教學要求的學生的一種懲罰,是教師組織教學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有一個度的要求在裡面。它的出發點是對學生的負責和愛。而體罰則是超過了懲戒之度的一種過激行為,不管它的出發點是否是基於對學生的愛和負責,至少它已經傷害了學生自尊。傷害學生自尊的所謂“愛和責任”,不是真正的愛和負責,而是一種自私。



至於要求體罰學生後絕對的“免責權”,更是無稽之談,是一種無知,它不但違背了教育的精神,還有可能會觸犯法律。

所以,教師要求“懲戒權”沒錯,但你必須明白懲戒權的意義,明白懲戒與體罰的不同,切勿在人民群眾都過度關注某些教育現象的當下,發表不縝密言論,混淆視聽,誤導大眾對教育的理性認識。


蘇拉木塔格


教師們不是虐待狂,老師並不要體罰學生後的絕對“免責權”

網絡中有一種聲音,教師不需要“懲戒權”,一方面大家感覺“懲戒權”解決不了當前家校矛盾,另一方面即使明確了“懲戒權”,老師們還是不敢用。

我的觀點是老師們的“懲戒權”從未失去過,老師是否擁有“懲戒權”不是造成現在家校關係緊張的原因。

但這些觀點並不意味著廣大教師需要體罰後的絕對“免責權”,體罰並非教師大部分教師的本心,體罰“免責權”既不符合社會發展,教育發展,更是不可能的事情。

教師需要的是正常履職後的責任分擔

即使是明確了教師的“懲戒權",那口頭批評總應該屬於懲戒的範疇吧?但誰又能保證沒有學生連口頭批評都接受不了呢?如果由於教師的批評讓學生做了出格的事,那家長找到學校,學校要不要承擔責任?教師要不要承擔責任?

按照現在的普遍情況,如果真有這樣的事發生,一般不管是學校還是主管部門,都會把教師推到最前面。

所以我認為,只要是教師正常履職,就不應該讓教師個人承擔後果。就像周安員老師,制止學生打架是不是教師正常的履職行為?個人認為此時與家長交涉的就不應該是教師本人,而是學校,如果學校解決不了,就應該是相關部門來解決。如果是這樣,周老師的悲劇還會發生嗎?

教師們需要的是“依法治教”,更要“依法治校”

現在法律法規對教師從教管理應該說很嚴格,所有教師從教中的違法行為一經查實都會處理。但問題是往往在面對一些家長的刁難時,為了平息事態,不少地方會從重從嚴處理教師,楊老師的遭遇就是典型的例子。由於教師是國家工作人員,就得被主管部門管,從嚴處理了也不敢反抗,這是什麼依法治教?

對教師過錯的處理必須依法依規進行。就在我們身邊,肯定時不時有教師因為有償補課、體罰學生等違法違規的事件發生,那對這些教師的正常處理,有沒有教師為他們打抱不平?就像前期爆出的長期辱罵學生的那位老師,即使是我們教師群體,誰不在說處罰得好?

比起“依法治教”,我們更需要的是“依法治校”。為什麼現在有的家長能到學校無理取鬧,學生出了安全事故,不管有沒有責任都找學校麻煩。更有家長在面臨學校和教師有一些不妥的行為時能抓住不放,漫天要價?

這一切都是因為不管他們怎樣無理,不管給學校和教師造成什麼後果,他們都不用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依法治校”中有一項重要內容不應該是保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保護教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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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風教育


有人說:老師工作中,真正需要的不是“懲戒權”,是體罰學生後的絕對“免責權”!

從這個表述來看,就充滿著對教師“懲戒”的偏見!



首先,直接將教師的懲戒行為定義為“體罰”。

如果,學生家長將教師的懲戒行為,看成是體罰的話,教師是沒有辦法去“懲戒”犯錯的學生的。

要知道,教師要“懲戒”一個學生,必定是這個學生的行為極其惡劣,且在老師的多次勸告、教育皆沒有任何作用之下,實在是無可奈何了,才會選擇“懲戒”!

這裡的懲戒也並非就是“體罰”了事!比如可以讓學生停課,由學生家長領回去“反思”。也可以是責令學生必須通過參加社區“公益勞動”,來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贖罪”。

當然了,嚴重的還可以出處分通告!甚至開除或責令轉校、去工讀學校讀書等。

體罰則不同,是對犯錯學生粗暴的毆打或語言諷刺、責罵!這是教師的師德師風絕不允許的行為!

例如前段時間,陝西商州區某學校的王老師,長期對班級裡一位女生進行辱罵。這就是不能被原諒的“語言暴力”,屬於體罰!所以,王老師也為他的錯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其次,將賦予教師懲戒權,錯誤的理解為是教師要“免責權”。

確實,教師需要“免責”,但教師要的是正常“懲戒行為”,應當得到學生家長的理解、支持。需要學生家長配合,而不是無禮取鬧!

前段時間,安徽銅陵周老師,在課堂上處理兩位打架學生。兩位學生因為一支筆,在課堂上打起來了,男生將女生打哭了。周老師對於課堂上的突發事件,自然是要處理的。於是,他拉開了兩位孩子,然而小男生不依不饒,甚至打了老師,周老師也不好與學生對打,只能將孩子強行拉開。也正是這個“拉開”動作,被動與這個男生接觸,(官方語)在孩子的胳膊上留下了“紅印子”。正是這個紅印子成為了周老師“體罰”的罪證!學生家長屢次到校鬧,毆打、辱罵、威脅周老師!周老師不堪其擾、不堪其辱!憤而投江自殺!



大家說說看,課堂上兩位學生打起來,這樣突發情況,老師該不該管?管的時候,能不能無接觸處理?顯然不能,但就是這樣的一個正常的教學管理行為,卻被逼自殺。你說需不需要保護教師不受侵害?

再比如,五蓮那位用書本打了逃課學生的楊老師,被處理的那麼重,冤枉不冤枉?!



所以說,既要防止教師走上極端,濫用懲戒變體罰。也要防止將教師合理的懲戒行為,當成是體罰的錯誤行為!

如果不能保證教師正常的懲戒行為不受侵害,即使給了教師懲戒權,教師也不敢用!

當某一天,教師都變成了“佛系教師”,那麼教育的“至暗時刻”也必將來臨!那時候損害的將是孩子、教育、社會與未來!


姑蘇講堂


給了懲戒權那以後像這種禽獸教師可以更加肆無忌憚的辱罵,侮辱踐踏學生人格!

給了懲戒權是不是以後教師可以更加心安理得的使喚家長!威脅家長了!

給了懲戒權以後教師體罰學生是不是更加心安理得了!

求求教師們,放孩子一條生路吧!放家長一條生路吧!

別在網上矯情了!一個無才無德的教師別說給懲戒權,就算給他皇帝的權利,他也是教不好的!就比如圖片上這位

也只有二流子,混吃混喝,心術不正的教師才天天在矯情著要懲戒權,要這要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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