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好心”办坏事 违规销售“白条肉”被罚15000余元

咸宁网讯(记者 王奇峰 通讯员 吴智东)3月19日,通山县杨芳林乡某种养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廖某因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简称“白条肉”),被处以15059元的行政处罚。

3月8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杨芳林监管所接到投诉称,杨芳林乡村民廖某违规屠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无“两证两章”的猪肉。该所接诉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联合乡、村干部前往现场核查。但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时,猪肉已全部售完。

经核查,廖某是当地某(养猪)种养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前几日,当地一些村民找到廖某,反映好久没有吃肉,要求廖某杀一头猪售卖给他们。廖某经不住村民的蛊惑,于3月7日上午杀了一头猪,在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向群众售卖。这头猪净重248斤,其中121斤以每斤30元的价格售出,另外127斤以每斤27元的价格售出。依此计算,当事人廖某共获违法所得7059元。

执法人员收集到相关证据材料后,以廖某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于当日下午立案。

考虑廖某是应村民要求销售猪肉,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其本人积极配合调查、接受教育,并提交了《关于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请书》,该局给予减轻处罚。

3月1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向廖某送达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59元,罚款人民币8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05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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