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公司投訴同行後被告上法庭稱“不正當競爭”,法院這樣判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肖晟程

廣州一公司投訴同行後被告上法庭稱“不正當競爭”,法院這樣判


廣州王老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多次投訴深圳一家公司生產的草本固體飲料擅自使用藥品名稱命名生產食品,被對方以商業詆譭為由告上法庭。記者今天(3月23日)從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獲悉,該院近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深圳該公司的上訴,廣州王老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日常商業活動中,常常有同行投訴同行的行為發生。那麼,同行投訴同行,構成商業詆譭嗎,界限在哪兒?本案給出了答案。

草本飲料被多次投訴擅用藥品名稱命名

衍某控股集團(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衍某集團”)的全資子公司委託生產的“衍某小兒七星茶TM固體飲料”產品包裝標有“衍某藥食同源健康之源”字樣,註明產品名稱為草本固體飲料;配料為食用葡萄糖、薏苡仁、赤小豆、麥芽、山楂、雞內金、淡竹葉、甘草;注意事項為本產品不能代替保健食品、藥品,可常年食用。該產品有生產許可證、產品標準號,並經原食藥監部門依法審查許可生產。”

《中國藥典》2015年版關於小兒七星茶顆粒記載了小兒七星茶顆粒的處方包含薏苡仁、稻芽、山楂、淡竹葉、鉤藤、蟬蛻、甘草,功能與主治為開胃消滯,清熱定驚,用於小兒積滯化熱,消化不良,不思飲食,煩躁易驚,夜寐不安,大便不暢,小便短赤。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在其官方網站明確“小兒七星茶顆粒”的性質屬於中藥藥品。

2015年9月,廣州王老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老吉公司”)向廣東省食藥監局投訴稱衍某小兒七星茶擅自使用藥品名稱命名生產食品屬違法行為。

2015年11月,深圳羅湖食藥監部門對該投訴作出覆函,稱經調查認為衍某集團經營的衍某牌“小兒七星茶TM固體飲料”是委託中山某保健製品公司生產,中山某保健製品公司已取得合法的生產許可證書,且該產品名稱上含有“固體飲料”字樣,已明確該食品的屬性,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小兒七星茶”是衍某行有限公司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屬於藥品名稱生產的食品。

2017年9月,王老吉公司再次向廣東省食藥監局遞交《關於投訴衍某牌小兒七星茶違規問題的報告》,反映衍某小兒七星茶擅自使用藥品名稱命名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該投訴後被轉交深圳有關部門辦理。2017年10月、12月,深圳羅湖有關部門分別作出公開答覆書,稱對投訴件不予立案。

衍某集團認為,王老吉公司先後至少三次就相同事由重複投訴,符合商業詆譭的客觀表現方式,同時,衍某集團對王老吉公司官網的三公仔益生菌、王老吉龜苓膏、吉芝草蟲草飲、王老吉枇杷糖、王老吉潤喉糖等產品的廣告宣傳作了網頁公證,主張王老吉公司官網上述產品描述涉嫌虛假宣傳,於是向廣州市白雲區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確認王老吉公司構成並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致歉聲明並支付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200萬元。

法院判決該投訴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廣州市白雲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衍某集團的全部訴求。宣判後,衍某集團提起上訴。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其一,王老吉公司向特定監管部門進行投訴,但並未對該投訴行為的相關信息進行不當地宣傳和散佈,衍某集團亦未提交足夠證據證明該投訴的相關材料曾向不特定的市場主體散發,行政部門亦未對衍某集團產品進行暫扣、抽檢。

王老吉公司的投訴行為不存在詆譭衍某集團的故意,亦無證據證實該行為造成了衍某集團相關產品的聲譽受到貶損的後果,衍某集團上訴稱王老吉公司存在商業詆譭行為的依據不足,不能成立。

其二,王老吉公司與衍某集團系同行業經營者,在市場中存在直接的競爭關係,王老吉公司在其相關商品上使用的宣傳用語,雖有不準確或誇大之處,但不足以導致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後果,一審法院認定王老吉公司相關產品不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無不當。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同行投訴同行,怎樣才算詆譭?

關於商業詆譭行為的認定,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指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詆譭的行為人必須具有經營者身份,主觀上具有削弱競爭對手競爭力和聲譽,從而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的故意,並且該行為必須採用不正當的、違反公認商業道德的方式,達到貶損競爭對手商譽的效果。

“我們認為,貶損商譽的後果必須是對商譽產生了直接的影響,使相關公眾均對該市場主體或其商品產生負面評價,從而直接影響市場主體的正常運營和市場份額。”二審法官指出,本案中,王老吉公司的投訴行為並未違反商業道德,亦未違反市場基本商業秩序,不存在對衍某集團合法經營活動的不正當干擾,更談不上損害衍某集團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官指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認定是否存在市場競爭關係,絕不是以市場主體的行業或服務類別為限,更不能以市場主體經營的某類產品或服務是否同類,片面地反推市場主體間是否存在競爭關係,而應當從市場主體在競爭中存在聯繫或者一方行為不正當地干擾了他人正當經營活動並損害相關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來認定。

本案中,王老吉公司與衍某集團系同行業經營者,在市場中存在直接競爭關係,一審法院僅以單一產品名稱、功效不同認定二者不存在競爭關係不當,二審予以糾正。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審籤 | 吳瑕

實習生 | 張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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