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休年齡後又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辭退後還有各項經濟補償金嗎?

立國


法定退休年齡以後,實際上不可能跟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當建立的叫做勞務關係。


目前,勞動法調節的是法定退休年齡以內的人群。

《勞動合同法》規定,領取了基本養老金待遇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自動終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自動終止。

根據2016年人社部對全國人大代表的4419號建議答覆,明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不屬於勞動關係。

既然不屬於勞動關係,那麼就不能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享受經濟補償金待遇。

其實即使有勞動關係,也不一定能夠享受經濟補償金待遇的。我們國家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還是非常複雜的,因為我們有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都屬於勞動關係。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按小時工資計算工資。每個月工資不得超過4小時,一週不得超過24小時。沿用的工資標準實際上就是我們國家發佈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而不是月最低工資標準。

國家明確在制定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時候,要充分考慮的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失業、養老、醫療等各方面待遇的損失。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也沒有加班費。

所以,情況比較複雜。

不過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有關規定未來有可能改變,原因是延遲退休。國家肯定會推動漸進式延遲退休政策。但實際上,隨著國家退休年齡政策的不斷完善,或許會放開自願退休的年齡政策。這種情況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仍然屬於勞動關係了。


暖心人社


樓主您好,法定退休年齡後又與用工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那麼辭退以後還有沒有各項經濟補償金呢?那麼法定退休年齡之後的人和用人單位實際上是不能夠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及時以勞動合同的形式簽訂了勞動合同關係,那麼也是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相關保護的。所以說再次被辭退,那麼是得不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的,因為它已經不屬於勞動合同法保護的一個範疇了。

作為已經退休的人員,確實是可以跟所在的工作單位簽訂相應的一個合同,那麼這種合同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它並不是屬於正的勞動合同,而是更多的是一種勞務合同的性質。因為是勞務合同,所以說享受不到某些勞動合同的福利和待遇,比如說社保的待遇等等之類的,當然在辭退以後也是享受不到經濟補償的待遇。

所以說作為退休人員來講,能夠返聘,在工作單位裡繼續發揮自己的餘熱已經是實屬不易了,因為很多工作單位是不願意返聘退休人員的,所以說就不要去想這個經濟補償了,只要自己能夠工作一段時間,那麼就能夠拿到一段時間的工資待遇,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懂社保


樓主你好,法定退休年齡後又和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那麼辭退以後還有各項經濟補償金待遇嗎?這個問題首先作為法定退休年齡以後和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合同關係那麼嚴格意義上來講,他是不屬於勞動合同關係的。所以說,也是得不到勞動合同法的相應的保護的。

但是這裡面有一個問題就是說,如果你所在的企業單位願意主動的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那麼你是完全可以享受到的,這是沒有任何問題。如果說你所在的企業單位不願意給你主動支付經濟補償,那麼作為你來講是不能夠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這個利益的,也就是說你這個方面的問題是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一個保護的。

所以說,退休人員實際上他跟企業單位進行的是一個返聘合同,這樣的一個合同基本上是屬於勞務合同的一個範疇,一方面你是不參保個人社保,另一方面也不屬於這種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一種勞動合同,所以說應有的一些待遇確實是沒有辦法享受得到。


社保小達人


這種關係下,辭退沒有經濟補償金,除非協議中約定有經濟補償金,主要看法如下:

1.退休以後與單位達成僱傭關係,這種關係是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

2.在這種關係下,單位辭退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協議中規定,在某些條件下辭退要支付經濟補償,單位辭退卻不願意支付,個人可以和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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