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購買新車存瑕疵,法院判還車款並賠償

購買新車存瑕疵 法院判還車款並賠償

萍鄉:購買新車存瑕疵,法院判還車款並賠償


近日,安源區法院審結一起因汽車銷售而產生的買賣合同糾紛,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購車合同》,並由被告某汽車銷售公司返還原告鍾某購車款19萬餘元及賠償損失2萬元。

2019年9月,原告鍾某向被告汽車銷售公司購買汽車一輛,雙方簽訂《購車合同》,之後原告交完購車款19萬餘元。待原告提車時發現電子顯示屏不能打開,之後被告將汽車送往汽車服務公司進行維修。原告通過向汽車生產商查詢,涉案汽車在系統中購買登記人非原告。故原告以車輛存在質量問題,且系維修車為由,要求解除與被告簽訂的《購車合同》並要求雙倍返還購車款。

安源區法院認為,被告隱瞞涉案車輛曾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事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車輛存在瑕疵導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故對原告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購車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且本案中,雖然涉案車輛存在局部瑕疵,但系在驗車過程中發生的糾紛,車輛尚未交付,原告與被告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都存在意識表示不明確產生的誤解,且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萍鄉:購買新車存瑕疵,法院判還車款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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