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商鋪逾期辦證判賠75萬元違約金,不服標準又起訴被駁回

萍鄉:商鋪逾期辦證判賠75萬元違約金,不服標準又起訴被駁回

對違約利息計算標準不服 原告重複起訴被法院駁回

萍鄉:商鋪逾期辦證判賠75萬元違約金,不服標準又起訴被駁回

近日,萍鄉市湘東區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因原告就同一事實和理由重複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裁定駁回原告李某的起訴。

2012年12月,李某以總價571萬元競得萍鄉某單位公開拍賣的4間商鋪,後將競買款及佣金費用支付給對方,店鋪也交付給了李某。因該單位未按約將產權證辦理給李某,李某訴至法院。後法院認為李某主張解除《產權交易合同》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對於“原告主張支付違約金應予以支持,但計算至判決之日較妥”。據此判決萍鄉某單位向李某支付違約金751280元,駁回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終審判決生效之後,萍鄉某單位支付了全部違約金,並於2018年9月20日辦理了商鋪的不動產權證書。但李某認為對方辦理產權證逾期共計1740天,只賠償1104天違約利息,尚有638天違約利息未支付,故再次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已經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且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對被告違約金的計算截止期限、計算標準及方法已經予以確認,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效力,且該判決已經執行完畢,原告也已受領該給付。現原告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要求被告繼續支付違約金,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其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構成重複訴訟,應予駁回。遂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提醒:

一事不再理原則暨重複起訴原則。對於同一個案件事實,雙方當事人之間訴爭的同一個案件事實,雙方當事人之間訴爭的同一個法律關係,當事人不得提起兩次起訴,也就是說同一個案件,第二次起訴法院將予以駁回。

萍鄉:商鋪逾期辦證判賠75萬元違約金,不服標準又起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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