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交通肇事他頂包 犯包庇罪領刑兩年

褚某酒後凌晨無證駕駛奔馳轎車,將一年過半百的女士撞成重傷後竟然駕車逃逸,然後找到朋友樊某輝頂包。3月20日上午,依照我國《刑法》之相關規定,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樊某輝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經濟南歷下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0月11日0時許,沒有駕駛資格的褚某(另案處理)酒後駕駛一輛白色奔馳車沿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與年過半百的被害人張女士相撞,造成張女士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褚某駕車逃逸。經鑑定,本次交通事故致張女士右顳葉、額葉腦挫裂傷並腦內血腫,右顳骨、頂骨骨折,右肱骨骨折,右脛骨開放性骨折……張女士所受損傷重傷二級一處,輕傷一級一處,輕傷二級三處。經濟南交警部門認定,褚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女士無責任。

為逃避法律責任,發生交通事故的當日,交通事故肇事者褚某找來朋友、被告人樊某輝,讓樊某輝向公安機關謊稱是自己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其他的經濟賠償等事項由褚某自己來處理,褚某並向樊某輝說明了當時的行駛路線、發生事故後為什麼離開現場、車放在哪兒等。樊某輝出於哥們義氣,感覺事也不大,而且自己當時剛考出駕駛證來,於是次日樊某輝便到濟南市公安局交警部門投案,按照事先和褚某商量好的內容向公安機關做了虛假陳述。2017年12月,樊某輝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偵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司法機關發現案件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符。2019年11月,正在取保候審的樊某輝得知即將因涉嫌犯罪被執行逮捕,無法繼續隱瞞真相,遂主動到公安機關說明了案件的真實情況。另據卷宗材料記載,現年31歲的被告人樊某輝,2010年3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樊某輝存在包庇頂名的行為,但在包庇頂名的時候,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構成刑事犯罪,被告人本人是否知曉需要進一步認定;且被害人的鑑定時間嚴重滯後,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只有作出重傷鑑定之後,肇事者存在逃逸、酒後等行為,其才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而這些細節的發現皆在被告人頂包之後,是否構成包庇罪需要進一步研究。被告人在作假證、頂包的時候,其惡性與包庇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存在很大差異,這些會影響到對他的量刑。針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法院作出如下評判: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樊某輝頂名時就知道被頂名的褚某構成交通肇事罪,但隨著案件的進展,偵查機關對該案履行法律程序,包括對其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立案審理等一系列法律程序的推進,被告人樊某輝應當意識到自己是在包庇一個涉嫌犯罪的人,特別是一個曾經被判過刑的人更應該明白這一點。但被告人樊某輝仍然堅持包庇褚某的犯罪行為,直到對其下達逮捕決定,被告人樊某輝才將實情講出。被告人樊某輝妨害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在長時間內欺瞞司法機關,應酌情從重處罰。因此,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採納。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樊某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進行包庇,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包庇罪成立。被告人樊某輝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樊某輝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濟南歷下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一審判決。

審核: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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