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困局——日本影片《检察方的罪人》观后

正义的困局——日本影片《检察方的罪人》观后

何为正义?如何实现正义?这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从茹毛饮血的洪荒年代中走出的人类祖先们通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方式,体验着关于正义的原始实践。公元前500年前后,“轴心时代”的东西方先贤们不约而同地开启了关于正义的原初性思考。时至今日,围绕正义的争论仍然未有穷期。早几年,哈佛大学迈克尔·桑德尔教授一门名为《正义:该如何做是好?》的政治哲学课程借助网络的力量走出校园,风靡全球,让人们再一次见识了这一话题的深邃、迷人和富有争议。

按照一般的看法,正义是人类关于自身社会应当如何运转的一种理念设计和政制安排。它不仅仅是一种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制度属性越来越明显。上个世纪,美国自由主义思想大家罗尔斯曾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页)这一判断,在今天基本上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世界各国基于自身情况所做出的道路选择和制度设计尽管各有不同,却无不承载着各国人民对正义的不懈追求。在这个意义上,正义已成为一种公共产品,成为衡量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标准之一。司法体系作为国家正义的关键组成部分,对于实现社会正义、保障社会的有序和谐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司法体系的规定性和司法程序的通适性导致了国家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疏离,从而挑战着人们心中对于正义的朴素认知,让现实生活中的人们一次次地陷入正义的困局,彷徨,苦闷,不得其门而出。日本影片《检察方的罪人》,以艺术的手法展现了正义的困局可能带给人的迷惘、困惑和精神撕裂,由此引发了观众关于正义内涵的哲学思考。

影像中的正义

影片中,一对老夫妇于家中遇害,通过对被害人社会关系的排查,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将侦查方向指向了与被害人曾有经济往来的几个嫌疑人。其中,猥琐并有点变态的中年男子松仓重生勾起了刑事部案件负责人最上毅检察官的沉痛回忆。

23年前,正是这个松仓重生涉嫌杀害16岁的女高中生,却因证据不足而未能被定罪。彼时,与被害少女久住由季相知甚笃的最上毅还是市谷大学法学部的一名大学生。多年过去,由季被害而凶嫌逍遥法外始终是最上毅的一块心病,尽管该案已过了追诉时效。为了使松仓不再逃脱法律的制裁,更为了恢复当年被破坏的正义,在明知已掌握的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最上毅选择了伪造证据的方法,利用职权的便利营造出松仓行凶杀人的假象。

与最上毅不同的是,刚刚入职不久的助理检察官冲野并不曾经历那段痛苦的往事,他基于客观中立的司法精神,坚持有一份证据说一分话,对事不对人。在意识到上司最上毅已经陷入偏执的自我正义的情况下,冲野毅然决然地选择辞去检察官的职务,以律师的身份为被告人松仓辩护。最终,松仓再次被无罪释放。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松仓及其支持者庆祝冤案得雪的当晚,得意扬扬的松仓被一辆“操作失误”的轿车当场撞死。“人渣”松仓虽然摆脱了法律的指控,却未能逃脱最上毅精心设计的报复,这让坚守司法正义初心的冲野再次陷入了纠结和沉思。

自然正义与司法正义

司法正义作为人类正义的高级形式,自其登上历史舞台之时,就以冷静、客观、中立的姿态呈现在世人面前。它源自于人类理性,更标志着一种新的理性形式即国家理性的出现。通过国家机器输出的正义在提高正义的整体和一般水平的同时,作为代价,它要求人们克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自然冲动,放弃曾经拥有的自然权利。自然状态下,“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礼记·曲礼上》)而且“君子报仇,十年不晚”。齐襄公复九世之仇,《春秋》是之,甚至进一步肯定到:“(为国复仇)虽百世可也。”(《公羊传·庄公四年》)可见,当国家正义不在场的情况下,自然正义的实现不受时空条件的限制,尽管其实现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然而,现代国家为了获得正义的最大公约数,确保正义输出的稳定性,在实现正义的道路上却不能如此恣意和任性,司法权力的运行要受到各种制度性因素的约束,具体就体现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一系列原则、制度和要求,如无罪推定原则、时效制度、辩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相较于自然正义,司法正义以其更为规范和专业的形象较好地回应了复杂社会条件下人们对于正义的需求,然而却不能保证自然正义在所有的案件中都得到充分的实现。有时,为了维护整个司法体系的权威性和司法程序的持续运转,甚至不得不牺牲个案的公正,这也是现代司法体制最受人诟病的地方。

出于限制国家刑罚权、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和节约司法资源等考量,现代各国于刑事实体法或程序法上大都有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置。追诉时效是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如我国刑法针对危害程度不同的四类犯罪,分别规定了5年、10年、15年、20年的追诉时效期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也规定,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追诉时效制度本质上是司法正义的自我克制,体现了一种难得的反省精神。需要辨明的是,当一桩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间已满,国家明确放弃求刑权的时候,以恶制恶、恢复正义的权力是不是自然回归于被害者?正是在这样一个问题上,最上毅和冲野的认识产生了分歧,并由此做出了不同的选择。

在社会契约论的叙事框架中,人类是作为一个整体毫无保留地向国家让渡了其自然权利,从而赋予国家包括主持司法在内的各项权能。此种赋权不可以被轻易地撤销,除非国家一方出现“重大违约”。以此标准来衡量,司法的偶尔“不公正”是司法体系运转的必要代价,自然不构成“重大违约”,人们不能以此为借口折返至自然状态。

然而,理论上的妥洽无法折服现实中的人心。在自然本能的驱使下,人们总会时不时地对身边的不公正施以条件反射式的报复,尤其是在司法体系“失灵”的时候。一些人可能会争辩说自己并未亲自参与社会契约的签订,因而无需受到契约的约束,当然,还有为数更多的人对社会契约论压根闻所未闻。不过,作为职业司法官员的最上毅背离多年程序正义的规训而诉诸私力救济,无疑更值得注意,可见自然正义惯性的强大。现代司法体制通过回避制度将利害关系方排除在案件程序之外,可以看作是对自然正义可能干扰司法正义的未雨绸缪行为。

剧中,冲野笃定地说:“好检察官的定义只有一条,那就是相信正义。”以这个标准去衡量,最上毅和冲野毫无疑问都是好检察官,区别只在于二人对于正义的理解不同。执着于自我正义的最上毅最终沦为检察方的罪人,揭开表层的职业伦理问题,本质上反映的是正义的非唯一性。正义,从来不是铁板一块。凭借人类理性走出正义的困局,前方的路还很长。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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