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甲分行貸款還乙分行舊貸,新擔保人未被如實告知的,免責

北京市浩天信和(濟南)律師事務所

最高院:甲分行貸款還乙分行舊貸,新擔保人未被如實告知的,免責

注意本文援引判例中新貸舊貸債權行雖不是一家,但同屬某總行的不同分行。如無新舊貸債權方無此高度關聯關係,新保證人未被告知借新還舊用途的能否免責結論存在爭議。

裁判概述:

借款人將從銀行所貸款項用於償還其欠付另一家銀行的到期貸款,且這兩家銀行都同屬於某總銀行的下屬分行,擔保人對該借款用途不知情的,應認定為實質用於借新還舊,擔保人免責抗辯應支持。

案情摘要:

1、容山總公司與容桂農行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5500萬元,借款用途為流動資金週轉,東迅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另查明,該筆借款的實際用途是用於償還容山總公司欠付佛山農行一筆到期信用證墊付款。

3、再查明,容桂農行和佛山農行均屬於農行廣東省分行的下屬企業,系屬於同一法人的兩家分支機構。

4、容桂農行訴至法院要求東迅公司擔保責任。

爭議焦點:

東迅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觀點:

綜上,根據本案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法院依法收集的證據,容山總公司關於本案借款實際用於墊付佛山農行境外議付行信用證款項,代替佛山農行履行了付款義務的主張,證據充分,所有間接證據相互印證,已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本案所涉大部分證據為涉案農行內部的批文及報告等相關文件,比較真實的反映了農行開展此項業務的背景和目的。容山總公司從容桂農行取得本案借款後即替佛山農行支付了到期的信用證款項,本案系名為借款實為委託付款,應認定容山總公司與佛山農行之間以貸款的形式幫助佛山農行償還境外議付行的信用證款項,容桂農行和佛山農行均屬於農行廣東省分行的下屬企業,系屬於同一法人的兩家分支機構,容桂農行主張容山總公司及東迅公司、永誠公司承擔借款擔保責任,依法應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2010)民提字第119號

相關法條:

《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九條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實務分析:

主貸當事人向擔保人隱瞞借新還舊事實,擔保人可以主張免責。關於此時新舊借款人是否必須為同一債權人問題,在實務中主流觀點認為:對於新貸和舊貸的債權人應當是同一當事人。筆者針對這一問題進行過案例解析《最高院:擔保人免責的借新還舊,要求新舊貸款的債權人為同一人!》。但在本問題上,當初筆者在團隊討論中提出對於新舊貸款的債權人應系同一主體的判斷上不應過於絕對,但當初未能沒有找到一個權威的判例予以支持,本文援引的判例非常明確的支持了筆者當初的觀點。

即:新貸舊貸的債權人雖不是嚴格的同一主體,但是兩債權人之間存在高度的關聯關係的,可認定屬於借新貸還舊貸,如果在類貸款發放過程中沒有向擔保人如實告知借款用途的,擔保人可提出免責抗辯。從法理上講,借新還舊未告知擔保人,擔保人免責的立法原理主要是此情形下借款用途的隱瞞必然加重擔保人擔保風險;通過立法方式直接規定此情形擔保人免責還有另一立法目的是為了提醒債權人不得隱瞞或模糊處理借貸關係中的關鍵事項矇蔽擔保人。因此,在借新還舊未告知擔保人,擔保人免責的認定中新貸舊貸的主體是否同一的判斷中,不應絕對化。筆者贊同本文援引的最高院判決觀點,特此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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