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參公管理單位審批辦法有三個變化!

3月13日,國家公務員局一口氣公佈了三個與公務員有關的管理辦法:《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公務員登記辦法》《參照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其中比較受社會關注的是參公管理單位審批辦法。那麼,新版的參公管理單位審批辦法和2006年的參公管理單位審批辦法有什麼不同?小公仔細核對兩版辦法,梳理了幾點。

第一,明確了事業單位列入參公管理的條件

新版審批辦法第三條規定,事業單位列入參照管理範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2、使用事業編制,並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而2006年版的審批辦法,只明確了一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列入參照管理範圍”,並沒有特別強調事業編制的財政供養性質。這意味著,沒有財政撥款的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無論其職能是否有公共管理職責,都無法再審批為參公管理單位,徹底堵死了部分事業單位轉參公的通道。

新版審批辦法第四、第五條對作為授權依據的法律、法規和確定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依據作了明確界定,強調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並報省、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的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其他與行政法規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規文件,才能授權事業單位開展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對於這一點,2006版的審批管理辦法沒有明確。

第三,明確審批參公必須徵詢財政部門意見

新版審批辦法第八條明確,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在審核或者審批事業單位參照管理過程中,應當就該單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和是否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分別徵求機構編制、財政部門意見。對於這一點,特別是徵求財政部門意見,過去是沒有名曲的。除此之外,新版審批辦法還對已實行參照管理的事業單位,因機構、職能等發生變化需要重新認定或者調整參公管理範圍,以及因職能取消、變更等不在實行參公管理等事項進行了明確。而對這些,2006版的審批管理辦法也沒有條款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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