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制定《辦法》爲被錯告誣告幹部澄清正名

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監委制定印發了《關於為被錯告誣告黨員幹部澄清正名的實施辦法(試行)》,為被錯告誣告黨員幹部澄清正名。

《實施辦法》規定,要認真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堅持嚴管厚愛結合、激勵約束並重,堅持依規依紀依法、實事求是,為敢於擔當的幹部擔當、為敢於負責的幹部負責,及時為被錯告誣告黨員幹部澄清正名,積極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對反映黨員幹部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的控告、舉報線索,《實施辦法》中要求相關部門要認真分析研判,仔細甄別反映問題真偽,對如實檢舉、控告或反映情況的,應予以支持、鼓勵;對檢舉、控告明顯不實的,應穩妥慎重把握核查時機和方式,防止擴大負面影響。

經調查核實,認定黨員幹部受到錯告誣告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實施辦法》明確四種方式為黨員幹部澄清正名:向被錯告誣告黨員幹部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反饋,必要時向其所在單位上級黨組織反饋,澄清有關情況,消除影響;涉及被錯告誣告黨員幹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時向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通報反饋,澄清有關情況,避免因此影響提拔使用,已經造成影響的要及時予以糾正;在本部門、本單位給被錯告誣告黨員幹部造成不良影響的,在調查涉及人員範圍內,通過召開會議、個別說明等方式通報調查結果,澄清有關情況,消除影響;在網絡媒體上給被錯告誣告黨員幹部造成不良影響的,根據調查結論,會同宣傳部門說明有關情況,必要時通過網絡媒體公開通報,為被錯告誣告的黨員幹部澄清正名,消除影響。

此外,《實施辦法》還明確規定,對檢舉、控告不實的,要分清是錯告還是誣告。如屬錯告,應在一定範圍內澄清,消除對被錯告者造成的影響,並教育錯告者;如屬誣告,要按人員身份和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對匿名誣告者追究責任,嚴肅處理。誣告者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監委 || 責任編輯 薛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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