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省財政廳出臺管理辦法 規範疫情防治專項補助資金使用

為加強和規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1月30日,省財政廳印發《福建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办法】省财政厅出台管理办法 规范疫情防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

明確規定,專項資金應遵循“統籌安排,及時到位;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嚴格把關,強化績效”的管理原則,由省財政廳、省衛健委共同管理,各市、縣(區)財政和衛健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資金撥付、監督及績效管理等工作。專項資金按照因素法和項目法結合進行分配,按救治人數、承擔疫情防治任務量、疫情防治所需設備和試劑等予以補助。

資金主要用於:

【办法】省财政厅出台管理办法 规范疫情防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

1

患者救治費用補助。確診或疑似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需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

2

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發放臨時性工作補助。

發放時限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開始至響應終止之間的響應期。政府選派直接參與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員,發放時限為其出發日期至返回日期。

發放標準按照一類補助標準,其中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院感控制、病例標本採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每人每天300元;直接參與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200元。工作人員當日累計工作超過4小時,按一天計算;在4小時及以下,按半天計算。

3

採購疫情防控所需設備和試劑等經費。包括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護、診斷、治療專用設備以及快速診斷試劑採購等所需經費。

4

根據疫情防治工作需要,確需支出的其他事項。

專項資金執行期間,省衛健委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跟蹤監督和績效評價,對偏離績效的項目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執行績效進行監督檢查,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嚴禁截留、擠佔和挪用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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